近期與存車位有關的最激烈糾紛是在本市一幢高級公寓發生。當地居民告知,開發商要求居民額外繳納5億元以購買存車位,而不再像此前每月收取存車費。此規定受到大部分居民的反對,因為居民認為售價太高和此規定不是在出售公寓住房時達成的協議。
有公寓住房不意味著有存車位
上述出售公寓存車位一事不是個別的場合。單是在富潤郡Botanic公寓,兩間住房儘管位置、面積相同,但售價可差距2億至3億元。房地產仲介告知,兩間住房的售價之所以有差距,因為此間的第一戶主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已登記購買存車位,而另一間沒有。
富潤郡潘赤龍街一幢公寓沒有向居民出售存車位,但住客管委會去年卻通報只有購房者為車主的汽車才可在地下層存車場存放。該公寓一名居民告知:“由於開發商初期預計只有約三成居民有汽車,所以汽車存車位數量不多。出乎意料的是有汽車的居民數量與日俱增,所以存車對象只限於購房者和購房者為車主的汽車。但汽車存車場早就沒有空位了,所以現在,新登記的汽車儘管是購房者為車主的汽車,也無處可存,必須在他處存放。”
存車位不足,可抽簽
關於上述場合,武光德律師援引《住房法》第一百零一條和關於公寓住房管理與使用規制的2016年第2號《通知》說,對於公寓存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或出租,但購買與否是由客戶決定。按《建設法》和公寓住房管理與使用規制,公寓存車場是按照建設標準和經批准的設計卷宗建設,位於公寓地下層、地面層,或公寓內外的其他區域,並在公寓住房買賣、先租後買合同註明。武光德律師還援引:“《住房法》規定,公寓住房或公寓所屬其他區域買者、先租後買者決定購買或租用專供公寓住房戶主的汽車存車位。”
另外,按該規定,對於公寓的汽車存車位數量足以滿足所有民戶的需求和購房者需要購買或租用存車位的場合,開發商必須滿足購房者的需求。但須確保每公寓住房或公寓所屬其他區域所有者收購、租用的存車位數量不得超過按規定專供每間公寓住房或每個私有區域的存車位數量的原則。
若公寓的存車位數量不足以滿足所有民戶的需求,則開發商在各購房者之間協議的基礎上解決出售、出租存車位。對於各購房者無法達成協議的場合,開發商可以抽籤方式來決定出售或出租存車位。
市律師團阮翹興律師告知,買賣、出租汽車存車位的事宜可列入公寓住房買賣、先租後買合同,或單獨訂立合同。關於建設標準,按建設部於2013年頒佈,關於對高層住房工程採取的建築標準的第1245號文本,對於商業公寓,每100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積須有至少20平方米存車面積;對於社會住房公寓,每100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積須有至少12平方米存車面積。
阮翹興律師表示,為了可用來解決糾紛的依據,先要確定開發商是否遵守關於存車面積的建設標準,另外還要確定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存車位售價、租金是否得到公開。開發商後來提出的汽車存車位售價、租金須符合初期商定的原則和確保各戶主一律平等的原則◆
不得向非公寓居民轉讓存車位
阮翹興律師告知,購買存車位者只能向該公寓住房戶主或使用者,或開發商轉讓汽車存車位。若住房買者、先租後買者不買存車位,則須在住房買賣、先租後買合同上註明關於該面積由開發商所有、管理的內容,因此開發商不得將存車位投建經費計入住房出售、先租後買價格。若住房買者、先租後買者購買、租用存車位,則開發商須將存車位售價、租金與住房收購、先租後買價格分開。至於購買、先租後買價格,須符合市人委會頒佈,規定以非國家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存車服務最高價格的2018年第35號《決定》,且不得超過每個地方的上限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