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全國778個聯播點舉行2015年《刑法》修訂、補 充法案實施培訓視像會議。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法案包括426條,比現行《刑法》取消3條;保留30條;修訂、補充396條,其中許多內容有很大的改變。
加重刑罰以提高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會上特別提到關於侵犯司法活動罪有關的章節,他說:“執法而犯法是非常危險的”。
此章包括25條,比現行《刑法》多2條,其餘的23條都主要按加重刑罰,提高訴訟機關的責任的方向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已修訂、補充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刑訊和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逼供的兩個罪名,以符合越南是成員的聯合國《有關打擊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聯合國公約》。對上述兩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分別由10、12年有期徒刑增至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表示,國會還要求對逼供的行徑予以嚴懲,因為過去期間發生的平順省黃文耐、北江省韓德龍等一連串冤案都呈刑訊逼供的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說,現行《刑法》只規定調查、起訴、審判執行者若動用非法的手段迫使受審人提出不屬實的供詞,造成嚴重後果,將受從6個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而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法案規定,若非法迫使嫌犯提出與案件、事件有關的資訊,就構成此類罪名。他強調:“審訊人通過酷刑逼供獲得的供詞不管是屬實與否,也是犯罪。”
他繼續說,按現行《刑法》,逼供行為的後果只算是定性的決定,包括:嚴重後果、非常嚴重後果和特別嚴重後果。就是模糊不清和難以證明的概念是引起冤案發生的原因之一。為了克服這一不足之處,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法案明確地規定各類後果,包括:冤判無辜者、遺漏罪犯、判案中出錯、案件被停止、罪犯逃匿、罪犯繼續犯下新罪行等。
與此同時,刑訊罪在構成罪犯的規定也有所改變。據此,行為主體不限於起訴、執行案件的各個階段,而推廣至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階段。對於採取暴力方式,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粗暴地對待他人或侮辱他人人品(精神暴力),都構成此類罪犯。
嫌犯有權看記錄案件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指出2015年《刑法》的各項新內容時表示:“首次允許被告看案件卷宗。”具體是,第六十條規定,自調查工作結束起,被告若有需求,將獲得看、記錄與判處、辯護等過程有關的資料副本或數字化資料,或與辯護過程有關的其他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指出,在就上述問題進行交換意見時,來自瑞士的各位專家說,在瑞士,每名被告有一個編號(code)以查看與其判決結果有關的所有證據。他說:“瑞士擔憂若把案件卷宗交給被告,將被撕毀,故讓被告上網查看,我國允許被告接近有關其犯罪或辯護的資料副本。這被視為對調查和起訴工作的挑戰。”
阮和平院長重申,若被告在法庭上供稱不得接近案件、資料,就被視為違反訴訟規定。
另有一重要的新規定是,2015年《刑法》規定,調查員、檢察員、審判員可被召集出庭。他說:“若被告供稱受刑訊逼供,審判委員會有權召集調查員以查明真相。甚至,複審 庭審判委員會有權召集初審庭審判員。我在此提醒大家,與判案、審案有關者都將會有被召集出庭的可能性。”◆
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
國會的第41號《決議》規定,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法案、2015年《刑事訴訟法》、《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2015年《拘留、扣押執行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據此,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法案於2018年1月1日起零時零分起獲採用於對犯罪者起訴、調查、審判、案件執行等工作。
此法律條款對有關取消某罪名、某刑罰或加重刑罰;規定減輕的刑罰和新量刑減輕情節;免除刑事責任、刑罰,減輕刑罰,清除犯罪紀錄,以及有利於犯罪者,包括於2018年1月1日零時零分前發生的犯罪行為,但在此規定之後才被發現,被調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徑或正獲審議縮短刑罰執行時間或清除犯罪記錄的人,都按新規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