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觀察遭受性侵害兒童的態度,兒童維權律師獲得了許多經驗,並向調查機關提出兩個建議。若干地方已聽取意見並初步取得了孩子們的信任,放鬆戒備地講述事情的經過,有助於調查機關迅速破案。
聽到“派出所”便顫抖
家住本市的阿香邊哽咽邊講述自己發現其8歲女兒有異狀的故事。追問之下,她才得悉女兒被熟悉的鄰居阿伯引誘到他家給糖果吃後便進行性侵害行為。事情過了一段時間,已沒有留下證據。調查機關多次傳召其女兒與家人前往錄取口供。女兒非常害怕,每次聽到要去派出所便開始顫抖。來到派出所後,她也只一味哭泣,不說話。久而久之,女兒的精神愈發憔悴,一聽到提及案件或錄口供就害怕。但女兒已將事情經過講述了,為何還要不斷傳召錄取口供呢?連她本身也開始擔心,不想帶女兒到派出 所了!
市兒童權維護協會的陳氏玉女律師指出,不僅只有上述個案,很多案例的女童要到調查機關錄取口供。她們年紀還小,來到一個陌生的地方,接觸陌生的警察,然後要重新講述傷心且十分敏感的事情,這對她們的心理造成了很嚴重的 影響。
提出3項改變
擔任兒童維權工作多年,曾將多起兒童性侵害案件提上法庭,陳氏玉女律師已從中吸取了向受害者錄取口供的相關經驗。因此,市兒童維權護協會建議調查機關安排女調查員向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女童)錄取口供。同時,建議女調查員穿便衣,並親自來到受害者家裏接觸和取證。
陳氏玉女律師告知,若干郡縣已安排女性調查員。然而,調查人員依然是傳召受害者到調查機關,而沒有親自上門。雖然只改變了一步,但這一步驟已部分幫助了孩子們心理更加放鬆。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在新平郡發生了一起兒童性侵害案件。新平郡第十四坊公安派出所安排女警員負責此案。她穿著便衣,親自來到女童家裏。而女童也感到輕鬆,猶如正在與家人談話,而不是辦公地方。
陳氏玉女律師認為,如果其他郡縣也按照該協會的建議來實施,也許會有助於各起兒童性侵害案件得到更快且信息更充分地進行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第2號《通知》第七條規定,在審理該項《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刑事案件時,法院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A.審理室的佈置必須友善,確保為18歲以下公民提供更多有利的條件;
B.法官穿著人民法院的行政辦公制服(不穿長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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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對於未滿18歲遭受性侵害、暴力或被販賣的受害者的案件,法院必須進行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