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財政預算已為以下各對象支付的款項:
-診病、治病、復健、定期產檢、產子。
-若干疾病預早篩查。
-將正急救或住院中,須轉至專科醫院的以下各對象從 縣級醫院轉至上級醫院:對 革命有功者、按法律規定每月享社會津貼者;貧戶、社經條件困難、特困區域的少數民族居民;6歲以下兒童;貧困邊緣戶。
2.在療養單位接受療養者。
3.入學或就業前做體檢。
4.不以治療為目的的孕期體檢與診斷。
5.採取助產技術、生育計劃、墮胎,因胎兒或孕婦的病理而須終止妊娠的場合除外。
6.美容。
7.在診病、治病和復健過程中使用代用醫療物資,例如:義肢、義眼、義齒、眼鏡、助聽器和行動輔助器等。
8.對上毒癮、酒類,或其他致癮物等場合診治。
9.在發生災禍的場合下診治病和復健。
10.醫學鑑定、法醫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
11.參加臨床試驗、科研 活動。
12.國家財政預算為以下各場合結算:
-診病、治病、復健、定期產檢、產子。
-將正接受急救或住院中,須轉至專科醫院的以下各對象從縣級醫院轉至上級醫院:現役軍官、專業軍人、軍士、軍隊兵士;正在人民公安力量工作的業務軍官、軍士,專業、技術軍官、軍士,人民公安學員和有期限在人民公安力量中服務的軍士、戰士;正享像軍人獲享的薪資的機要工作者;正享像軍隊、公安學校學員獲享的制度、政策的機要學員。
-對革命有功者、退役軍人。
-6歲以下兒童。
-每月享社會津貼者。
-貧戶;社經條件困難區域少數民族居民;社經條件特困區域居民;島鄉、島縣居民。
-對革命有功者的親屬,具體是:烈士的父親、母親、配偶、孩子;曾撫養烈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