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於本月12日表決通過《網絡安全法》。具體是,466 名與會代表中有423名投贊成票(86.86%);15名代表不贊成;28名代表不表決。
該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對保護國家安全和確保網絡空間社會秩序安全的活動,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責任作出規定。
網絡安全的定義是確保在網絡空間的運行不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
保護網絡安全就是防範、發現、遏制、處理在該領域的侵權行為。
嚴禁的6種行為
該法第八條對被嚴禁的6種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具體是,禁止用戶使用網絡空間進行以下行為:組織、活動、勾結、煽動、賄賂、欺騙、拉攏、培訓或訓練叛國份子;歪曲歷史、否定革命成就、破壞全民族大團結、詆毀宗教、性別歧視,種族歧視等。
諸如:傳達不實信息造成人心惶惶,對社會經濟活動造成損失,給國家機關或公務執行者的活動帶來困難,侵害其他機構、個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也受到禁止。
賣淫活動、社會弊端、販賣人口;發佈猥褻、頹廢、犯罪信息;破壞民族淳風美俗、社會道德、社群健康等都屬於法律禁止的名冊中。
該法專門草擬了一章共七條關於防範和處理網絡安全侵權行為。
此章第十六條指出,網絡空間的信息含有引起暴亂,破壞公共安全、秩序等鼓吹內容,包括“招攬、動員、煽動、威脅、拉攏聚眾生事,妨礙公務執行者與機構、組織的活動,造成安全和秩序的不穩定”。
也根據第十六條,網絡空間的信息含有羞辱、誣告內容,包括:嚴重觸犯他人名譽、威信和尊嚴;捏造信息、不切實,冒犯了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名譽、威信,尊嚴或損害其合法權益。
草擬、發佈、傳播含有在第十六條若干條款中規定的內容的網絡空間信息之組織和個人必須在網絡安全保護專責部門要求時刪除信息,並依法承擔責任。
外國企業必須在越南存檔數據
此內容在該法例第二十六條中有規定。據此,國內外企業在越南電信網絡、互聯網提供服務和在網絡空間提供增值服務時,必須在用戶註冊數字賬戶時進行信息認證;對用戶的信息、帳戶進行保密。
與此同時,企業必須在接到書面要求時,向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護專責部門提供用戶信息,以協助調查處理網絡安全違反行為。
有進行收集、利用、分析和處理個人信息數據,服務使用者之間關係的數據,由在越南使用服務者制定的數據的 國內外企業在政府規定的期 限內,務必將這些數據存儲在 越南。
涉及上述領域的外國企 業必須在越南設立分公司或代辦處。
政府在第十四屆國會第四次會議呈上《網絡安全法》草案。經過去年11月和剛結束的兩次會議,除了支持的意見之外,許多代表對法案的若干規定提出疑慮問題及反對。其中,范氏清水代表擔心,要是外國企業不遵守法律的數據存儲規定,可能不得在越南提供服務,這對人民的訪問信息和使用服務一事造成很大的影響。
《網絡安全法》從201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