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利用因素,將被處罰
長久以來,在臉書、Zalo等的社交網上分享文章並不罕見, 主要目的是分享有益的資訊。
然而,有不少人質疑,自今年4月15日(第15號《議定》生效之日)起,若像此前的分享文章鏈接,是否受罰?
市法律大學講師高武明博士分析說:《知識產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翻印、生產副本,透過互聯網和數碼技術工具經銷、展示或傳播產品,而未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是侵犯版權的行為。
然而,在構成這種行為的各因素中,須有“利用社交網”因素。
高武明博士認定:“當然,在加以處罰時,有權限者必須證明如何是利用社交網以在未經知識產權主體的許可下利用社交網提供、分享文章的行為。
與2013年第174號《議定》相比,這是第15號《議定》的新內容。
改變原有內容將被處罰
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認為,“現在,電子報通常都有在Zalo、臉書等上分享的功能,以便讀者在社交網上分享,目的是讓新聞作品接近更多讀者。
因此,如果電子報不想其文章被侵犯版權,可關閉分享的功能,以免讀者掉進陷阱。”
新聞與傳播部監察署副署長杜友智回答有關在社交網上分享文章一事的提問時告知,此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所以不被處罰。
杜友智副署長也告知:“然而,若某人修改文章的若干內容以改變其本質,隨後上載社交網,則一定受罰。如果分享或引用某篇文章,其中有註明文章的來源,就不受罰。”◆
可分享文章鏈接
新聞與傳播部所屬廣播電台、電視和電子通訊局副局長阮成鐘表示,提供、 分享新聞作品就是複制新聞、文章,或 提供與媒體機關刊登的新聞、文章鏈接的行為。
第15條規定,“純新聞”不屬於版權保護範圍,僅用於報導目的,不具創造性。
此外,《知識產權法》第14條規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名單中有新聞作品,但此作品須由作者以自己的智慧勞動力直接創作,而不抄襲他人的作品。
現在,報紙上的很多新聞、文章不僅報導新聞,還添加很多具吸引力和創造性的內容和圖像,所以被視為具創造性的產品,不是純粹的新聞。
因此,若分享這些文章為研究或共用資訊的目的服務,就沒問題,但須保留作者的原有內容。
第15號《議定》還提及利用社交網提供、分享虛假、失實資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