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24個郡、縣司法工作交接會上,各郡、縣司法科代表向市司法廳代表提出許多與戶 籍工作有關的疑問以請示指引意見。
孩子的報生紙上籍貫
不得變更
不得變更
據第十一郡司法科代表稱,過去期間已有多人申請將孩子的報生紙上籍貫從跟父親變更成跟母親,或相反。但,問題在於按現行規定,戶籍登記機關是否有權解決此要求?
據市司法廳戶籍-國籍科長阮潮琉表示,2014年《戶籍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每個人的籍貫按其父親與母親間商議是兩者之一的籍貫,或是報生紙上註明的出生地。
因此,從出生日起,孩子的籍貫已得到明確確定,是按居住地的習慣跟父親或是母親,或是按照父親與母親間協商來確定。至於為未婚生的孩子登記報生紙,若沒有打算為孩子確認父親的場合,孩子的籍貫將跟其母親。
但,阮潮琉科長肯定,關於將孩子的報生紙上籍貫從父親的籍貫變更成母親的籍貫,或反過來的要求,按2014年《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是不屬於可變更戶籍的範圍內。
更正戶籍資訊
古芝縣司法科長阮德雄會上提問,若父親、母親的報生紙上資訊因變更、更正、補充戶籍或重新確定民族而變更,如何調整孩子的報生紙上資訊?另外,若某個人的報生紙有變更、更正、補充戶籍,或重新確定民族所致的變更,須如何調整在其他證件上的戶籍資訊?
阮潮琉科長指引,按政府2015年頒行,明確規定關於落實《戶籍法》的若干條款和措施的第123號《議定》第六條,報生紙是個人的原始戶籍。所有註明姓名、中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國籍、籍貫、父親、母親、孩子的關係等資訊的個人卷宗、證件都須與報生紙相符。
所以,按上述規定,對於父親、母親的報生紙有變更(由變更、更正、補充戶籍,或重新確定民眾所致)的場合,戶籍登記機關須將變更內容列入孩子的報生紙,同時發給已註明符合於父親、母親報生紙的資訊的孩子報生紙副本摘錄。
同樣情況,對於其他證件,一旦某個人的報生紙上資訊有變更(由變更、更正、補充戶籍,或重新確定民族所致),也須將變更的內容列入報生紙,為其簽發內容符合於其報生紙的戶籍證件◆
確定孩子的居住地
第十二郡司法科代表提問,按規定父親、母親、孩子認親子關係登記權限的2014年《戶籍法》第四十三條,“獲認親子關係為父親、母親、孩子者居住的縣級人委會負責辦理父親、母親、孩子認親子關係登記手續”。但,關於父親、母親、孩子認親子關係登記手續的2014年《戶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卻規定,“戶籍工作者證實,並連續7天在縣級人委會辦公室公佈父親、母親、孩子認親子關係的事宜,同時書面提議獲認親子關係為父親、母親、孩子者居住的鄉級人委會連續7天在鄉級人委會辦公室公佈。”
第十二郡司法科代表認為,上述規定給初生嬰兒和其母親是外國人,在越南沒有常住地場合的卷宗解決工作帶來困難、羈絆。
對於上述場合,市司法廳戶籍-國籍科長阮潮琉指引,若孩子與母親一起 生活,則其居住地按其母親的居住地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