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南省桂山縣人民法院最近開庭初審陳清桃(化名)與阮文山(化名)之間變更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糾紛案。
陳清桃在起訴書表示,在她與阮文山離婚後,按桂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每方撫養一個孩子。然而,阮文山從離婚起,就沒有直接照顧孩子,而交給他的父母,也沒有做好對孩子的責任。孩子阿勝(化名)須面臨物質和精神的匱乏,因此想跟母親住在一起。疼愛孩子的她以母親的責任希望能夠直接照顧孩子。
據阮文山闡述,離婚時,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予他。然後,阿勝與祖父母一起生活,至於他按孩子的要求提供學習與生活開支。現在,他的每月收入為1000萬元,足以照顧孩子,所以不肯將孩子交給前妻。
據審判委員會認定,阮文山承認離婚後已把孩子交給祖父母照顧和其每月收入為1000萬元。按香安鄉於2018年10月4日確認此事的筆錄有段寫道:“阮文山以前是香安鄉一家成衣公司的倉庫管理員,但現已離職,未找到新工作,所以不能確定其收入。對於阿勝,阮文山自離婚起將孩子交給父母照顧。”
阿勝於2018年10月1日在要求跟母親生活的申請書和闡述書上表示:“從父母離婚起,父親沒有責任,將我交給祖父母,沒有關心我,所以我想與母親一起住。”
按陳清桃於2018年10月15 日提交的證實書,她現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由此,在經濟方面而言, 陳清桃的孩子撫養條件比阮文山好,且阮文山在離婚後沒有直接照顧孩子,而交給祖父母是違反離婚後孩子直接撫養者的義務和權利(《婚姻與家庭法》第六十九和第八十一條)。
法院認定,按《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有關變更孩子直接撫養者事宜,若滿足如下各條件之一就得到解決:第一,父親、母親對變更孩子直接撫養者以確保其利益一事達成共識;第二,孩子直接撫養者的條件不足以直接照顧、養育孩子。”另一方面,《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滿7歲以上的孩子,在決定變更孩子直接撫養者時,須考慮其願望。”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各項規定,阮文山的條件不再足以直接照顧、養育孩子。由此,按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四條第二和第三款,審判委員會接受 陳清桃的起訴要求,將阿勝的撫養權判予她以確保孩子的全面發展◆
離婚後孩子養育條件的規定
1.離婚後,父母仍有對未成年孩子照顧、養育的權利與責任。
2.離婚後,孩子直接撫養責任和各方的義務與權利一事由夫妻倆自行商討;對於無法達成共識的場合,法院根據孩子的全面權利來決定孩子直接撫養者;對於滿7歲以上的孩子,須考慮其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