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關懷不平等受害者
基於消除性別歧視的目標,為男女創造同樣的社經發展以及人力資源發展機會,邁向男女真正平等,並且建立、鞏固男女之間在社會、家庭生活的各領域中合作互助關係,《性別平等法》提出了“在建立與實施法律工作中確保加入性別平等問題”的原則。
然而,實際上,此項原則尚未真正得到保障。具體是現行的《法律輔助法》仍沒有任何規定來保護不平等受害者;有關獲得法律輔助者的規定沒有提及到不平等受害者,即使實際上,此類受害者並非少數(根據統計,自2011至2015年,越南日均有64名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單是去年上半年,根據未充分的統計數據,已有逾20名女性因家庭暴力致死)。
這證明立法者尚未對獲《性別平等法》保護對象予以適當的關注,而且各項法律規定仍未確保得到實際執行。
此外,2007年《家庭暴力防範法》也制定了若干規定,以有助於確保及輔助實施《性別平等法》,但其中仍有若干條文仍未真正具可行性。具體是第19條第1款d點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接近受害者”。
然而,若要採取此措施,必須具備充分的條件:要有申請書;暴力行為的程度;家庭暴力施暴者與受害者在禁止接觸期間在不同地方生活(根據《家庭暴力防範法》第20、21條規定)。實際上,此項規定難以實施。與此同時,禁止接觸(接近受害者)的決定在仍沒有確保落實的機制的情況下會否得到執行?
減少對婦孺造成負面影響
在司法領域,權力機關仍未重視保護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就如在解決離婚以及處理對婦女進行暴力的行為方面。在幾乎所有關係中,婦女與兒童一向都是弱勢者,需要得到特別關注。因此,一旦離婚,婦女與兒童的權利務必要放在第一位。由於孩子與母親的關係通常比父親更深,所以要是母親不能直接撫養子女(尤其是小孩),將對母親的心理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引致患上精神疾病。此外,還可能對孩子今後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兒童由於缺乏面對變故的能力,沒有太多生活經驗及生活技能,所以容易受到傷害。一旦發生突如其來的可怕事件,他們受到嚴重心理創傷是完全可能發生的。但目前,在各個訴訟情況,兒童的權利仍未得到保障;保護兒童的利益以及人格的措施還有很多限制,尤其是在與兒童性侵有關的案件中。
實際證明,訴訟機關、訴訟者尚未作出適當關注,以致兒童心理嚴重受創,而隨之是不正確的生活方式,若干情況還引致自殺。正因如此,在進行訴訟活動時,必須制定各項措施以限制兒童接觸對其心理造成負面影響的因素。具體是必須減少兒童與嫌疑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的某階段的接觸;限制對兒童錄取口供的次數以及要兒童出庭審訊的次數;使用攝錄設備或熒幕來向兒童錄取口供,避免要直接面對被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