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初步消息,去年11月底某天凌晨時分,黎明方聽到妻子告知有小偷潛入家裡。由於之前曾多次被失竊,所以黎明方憤怒之下在伸手不見五指的漆黑中向發出聲音的地方用劍亂揮並刺傷了小偷(15歲),傷勢程度61%。
市律師團阮忠正律師認為,在揮劍時,實施者必須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危險,完全可能傷及他人,所以不管看見與否也構成犯罪。也許屋主曾多次遭盜竊,故非常憤怒,但法律已規定超出正當防衛界限的行為是犯法。被小偷刺激情緒只可以視為減輕屋主的刑事責任的情節而已。
如何是“正當防衛”?
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團范德歡碩士、律師指出,當前的越南法律尚未對屋主在他人非法擅闖民宅時的許可應對權限作出詳細規定。小偷潛入民宅不管是偷竊或搶劫都是犯法,但屋主的反抗必須屬於必要情況才獲視為正當防衛。《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保護國家、機構的利益,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正當權利者對侵犯上述利益者作出必要反抗的行為。
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原法官、副庭長武飛龍表示,對於上述案件,必須審視屋主與小偷的行為的關連性。假如屋主清楚知道小偷只有一人,是少年,沒有持兇器,也沒有任何明顯的威脅跡象,但仍使用兇器攻擊造成受傷,屋主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然而,並非僅在小偷先攻擊,屋主反抗時才獲視為正當防衛。
有的場合,由於突然潛入家裡,屋主並不清楚掌握小偷的情況,或小偷攜帶兇器,即使對方尚未出手,但屋主在一時慌亂之下已隨便拿兇器攻擊小偷以制止可能發生的危險後果,對此,職能機關必須仔細審視,而且仍可以列入正當防衛的場合。
市律師團裴光嚴律師也認為此情況必須放在具體的環境來審議。正當防衛是屋主被迫要反抗,否則性命與人身可能受到威脅。因此,若小偷攻擊屋主,或還未攻擊但要是屋主不先發制人,可能導致自己與家庭成員的性命、人身受到威脅。這時,屋主的攻擊行為不能被視為殺人,而是正當防衛。然而,實際上,確定是否正當防衛一事並不簡單,要附屬很多因素,實施行為的條件、環境以及包括訴訟人的主觀意識。
冷靜應對
市公安廳某幹部勸喻,發現小偷潛入家裡時,屋主務必十分冷靜。如果小偷沒發現屋主還醒著並且正在監視他們時,必須保持安靜,盡量記住小偷的特徵以事後給公安機關提供線索。要是小偷妄動也要冷靜處理,可以用語言(說服)或其他行動分散其注意力,之後利用機會逃離危險。只可以在認為自己有足夠能力時才反抗,控制歹徒,但也必須在必要的範圍內。控制、抓獲了小偷後務必立即通知職能機關,絕對不能行兇,傷及歹徒,因為這是犯法的。
民眾必須視人命為第一,想盡辦法脫身,保護自己與親人的性命,不要因為捨不得財產而作出危險的行動和過於激動而傷及歹徒的人身與性命,反而使自己變成了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