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今年10月27日頒佈有關“用於克服天災、疫情、意外事故等後果和輔助患有難治疾病者的自願捐款、捐物籌集、接收、分發和使用工作”的第93號《議定》,自今年12月11日起生效,取代2008 年第64號《議定》。
嚴禁阻礙個人募捐
與2008年第64號《議定》或前幾年取代2008年第64號《議定》的一些草案不同,2021年第93號《議定》規定個人可以募捐。
具體是,除2008年第64號《議定》適用對象外,還適用於“有足夠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這些人可以參加用於克服天災、疫情、意外事故等後果和輔助患有難治疾病者的善款籌集、接收、分發活動。當然,在允許個人募集善款時,第93號《議定》也嚴禁“阻礙或強迫組織、個人參加慈善款物籌集、捐贈、接收、分發和使用活動”。
第93號《議定》騰出1項(3條)來規定個人參加籌集、接收、分發及使用慈善款物以克服國內天災、疫情和意外事故的事項。這些規定也確保透明性和相當方便。據此,個人只需在媒體上公佈“募捐目的、範圍、方式、形式、收款賬戶(對於捐款)、接收地點(對於捐物)及保證分發的時間。”
對於這些資訊,發起募捐的個人將向居住地鄉級人委會申報(按照規定表格),讓該機關儲存、監察,以及當捐助的組織、個人或獲輔助者要求時就提供資訊。同時,權力機關也可以提供這些資訊,用於指引、跟進、監察、檢查及對違規行為查處。
另外,第93號《議定》還要求個人根據每次活動在商業銀行開設單獨的賬戶,在允許的時間內安排接收、管理和保存捐物的場所。也許將會“為難”募捐者的一項規定是在接收捐款、捐物時,若捐贈的組織、個人要求,募捐者須開立收據。
個人發起的各次募捐活動是單獨的。
個人募捐但鄉人委會主持分發
個人募集的款物分發、使用是引起爭議的內容。但2021年第93號《議定》已提出了許多措施以和諧地解決這個問題。
據此,根據每次籌到的慈善款物,募捐者須向接受輔助之地鄉級人委會通知以確定輔助範圍、對象、款額和分發時間。在必要的場合下,須聯繫省級人委會,但要求省方須作出明確的指引。
上述的分發工作和諧方案具體如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接受輔助之地人委會主持,與同一級動員委員會(若有)配合向募捐者作出關於輔助範圍、對象、款額、分發時間的指引,為輔助活動創造有利條件和確保安全;在必要時或按募捐者的建議派人配合參加慈善款物分發工作。”
關於個人捐贈的款項支付內容,第93號《議定》鼓勵用於輔助重傷者、失蹤者家屬,輔助埋葬開支;向貧困家庭提供糧食、食品、飲用水、藥品等;輔助修建、重建倒塌、被沖走、發生火警等的住房。
特別是,第93號《議定》還鼓勵個人捐贈的款項用於購買為疫情防控工作服務的裝設備、醫療用品和物資。
這些輔助支付內容需得到按個人的呼籲自願捐贈的組織、個人的共識。
若慈善款物在分發後有剩餘,募捐者與捐贈者需一同提出分發、使用方案或向各級祖國陣線委員轉交,用於實現社會民生政策,確保符合捐贈者的目標和承諾◆
按權力機關的要求提供資訊
據2021年第93號《議定》,慈善款物呼籲、接收、分發、使用活動開支由發起募捐的個人承擔。但若捐贈的組織、個人同意,募捐者可以使用籌得的款項,但須統計、公開此款項。
募捐的個人必須充分記錄按獲輔助的對象、區域的捐款、捐物接受、分發結果有關資訊。同時,在媒體上公佈,並在30天內將結果向居住地的鄉級人委會提交。
另外,發起募捐的個人還必須“依法按權力職能機關的要求提供資訊”。
為個人打開募捐空間
2021年第93號《議定》的頒佈是自節目主持人潘英於2016年為中部洪澇災民募集數百億元的事件起就得到盼望的巨大政策調整。
第93號《議定》已為個人打開了“募捐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