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中,關於職務罪犯的規定儘管條款數量沒有改變,但全部15條都有重要的修訂、補充。
私營領域貪腐、賄賂行為將受刑事處罰
國會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氏水表示,最大的改變是對貪污、受賄、行賄和賄賂仲介的4個罪名的肅貪範圍推廣至私營領域。
國會代表們和專家們在就2015年《刑法》討論過程中認為,將肅貪範圍推廣至私營領域一事不太有說服力,因為貪污是偷竊人民、國家的財產。再說,肅貪工作只在公立領域開展,已力有未逮,“肅貪之藥”仍未有特效,若“稀釋”,其成效不知將會如何?
許多意見反映,私營區域也有行賄、受賄的現象。受僱的經理或人事部門負責人在招聘或買賣過程中有可能受賄,給業主造成損失。同樣地,都是盜竊公款的行為的公立學校會計員和私立學校會計員,但前者被判犯下“貪污”罪,後者卻被判犯“濫用信任侵吞財產”罪,而其犯罪行為的本質和造成的後果都一樣。
結果,第二觀點已佔優勢。另外,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還加入對向外籍公務員和公共國際組織所屬公務員行賄的行為處理的規定(按現行《刑法》,越南人向外籍公務員行賄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賄賂”也可以是非物質利益
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的另一重要新點是已擴大“賄賂”含義,在受賄、行賄、賄賂仲介、利用職權對他人造成影響以牟利和利用對持有職權者的影響以牟利的5個罪名構成因素中加入“非物質利益”項。
國會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氏水表示,實際顯示,不少場合以工作崗位、給子女的留學獎學金等精神利益行賄。他說,若保持現行《刑法》的“‘賄賂’是金錢、財產和其他物質利益”規定是太狹窄,未符合實際情況。
她還告知,在對2015年《刑法》討論過程中,有意見認為,非物質利益也有許多高低不同的價值,故應明確地規定。然而,也有意見認為,若是“非物質利益”就不能分類、定價。她說:“國會最終結論,國會代表們提出的意見都有情有理,在深入對實際上各具體場合分析後,決定如果是非物質利益的‘賄賂’,無論是1份,還是5份留學獎學金,都列入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阮和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將就“非物質利益”作出指引,因為現行的規定仍模糊不清◆
食用野生動物不是犯罪行為
在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中,有關環境罪犯的內容有許多重要的改變。所有定性情節得到明確地“詮釋”成定量情節,以前的若干有物質構成的犯罪行為(須造成後果)調整成有形式構成的犯罪行為(只要有行為,就構成犯罪行為)。
對於“違反珍稀瀕危動物保護規定”罪,國會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氏水認為,現行《刑法》的不足之處是只對與獲得優先保護的一些珍稀瀕危動物有關的違犯行為予以刑事處理,同時以“造成嚴重後果”定性情節作為定罪和確定處罰框架的基礎。然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規定獲得保護的對象共有3組。
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按加入本著CITES公約精神保護的3組珍稀瀕危動物的方向修訂。對於獲優先保護的珍稀瀕危動物,若犯下非法獵捕、屠宰、圈養、困於牢籠、儲藏、運送、買賣的7種行為之一,不管受害動物只有1隻(無論是活的、死的),都受刑事處理。
她說:“對於訴訟部門正遇到許多羈絆的象牙、犀牛角有關問題,2015年《刑法》(修訂、補充)有規定具體的定量。具體是,象牙從2公斤以上和犀牛角從50克以上,就受刑事處理。”
另外,國會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氏水還告知,以前有意見建議應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起訴以從嚴和徹底地處理,因為有求才有供。司法委員會在採納意見過程中也非常置疑。最終,國會決定保持前此的規定,只對上述7種行為予以刑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