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最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簽署指引對有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罪犯審判工作的公文。
這項文本向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各級軍事法院院長和 最高人民法院所屬單位首長 發送。
在新冠肺炎大疫期間發生很多違法行為,尤其是利用互聯網散播失實訊息的背景下,該指引被評價是非常及時的。
來自疫區而不實行健康
申報者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申報者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指出:根據疫情的演變和審判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將繼續總結 並作出指引,以確保法律的統一性。
關於按《刑法》確定罪名的事宜,最高人民法院指引:新冠肺炎確診者;已獲通報須隔離的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來自疫區者若因有以下各行為之一,而將病毒傳播給他人,則按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c點被視為“有傳播危險病毒的其他行為”,並被判犯下“傳播流行疫病”罪。
包括:逃離隔離區;不遵守隔離規定;拒絕、逃避受採取隔離、強制性隔離措施;不實施健康申報、不充分申報,或虛假申報。
按公文的指引,尚未被確定患有新冠肺炎,但居住在已有隔離《決定》、封鎖《決定》之地的人若因有以下各行為之一,而造成發生疫情防控開支為1億元以上,則按第二百九十五條可被判犯下“違反眾人場所安全規定”罪。
具體的行為包括:逃離隔離區域、封鎖區域;不遵守隔離規定;拒絕、逃避受採取隔離、強制性隔離措施;不實施健康申報、不充分申報,或虛假申報。
此外,酒吧、舞廳、卡拉OK、按摩、美容院等的服務經營單位主理人或管理人若權力機關、有權限者已頒佈有關須暫停營業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決定》後,仍蓄意營業,造成發生疫情防控開支1億元以上,則按第二百九十五條可被判犯下“違反眾人場所安全規定”罪。
在網上散播虛假、
失實訊息可被判罪
失實訊息可被判罪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互聯網、電信網散播有關新冠肺炎疫情的虛假、失實、歪曲訊息,造成不良輿論,則按第二百八十八條可被判犯下“非法提供或使用互聯網、電信網訊息”罪。
若非法散播醫護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者、患者、疑似患者的私生活、個人隱私有關資訊,嚴重觸犯到 其人品、名譽,則按第一百 五十五條可被判犯下“侮辱他人”罪。
若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散播有關防疫藥物、醫療物資的功效的失實資訊以侵吞財產,則按第一百七十四條可被判犯下“欺詐侵吞財產”罪。
另外,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阻礙公務執行者的行為可被判犯下“反抗公務執行者”罪。
文本還規定:“按第三百六十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負責任,但不開展,或不及時、不充分開展按規定的防疫措施,造成嚴重後果,將被判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
法庭不得超過10人
關於採取刑罰、司法措施的事宜,最高人民法院指引,對造成嚴重後果,例如:將病毒傳播給兩人以上、致人死亡等的違法場合予以嚴厲刑罰。
對於犯罪,但未造成後果,或造成不太嚴重的後果,例如:未導致疫情傳播的場合,主要刑罰為罰款、管制,或徒刑但獲緩刑。
同時,文本還規定:“除主要刑罰外,法院考慮按《刑法》的規定採取附加刑罰和司法措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法院主動與同級調查機關和檢察院配合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對滿足簡化手續採取條件的案件採取簡化手續。
對於不滿足簡化手續採取條件的案件,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一半時間內開庭審判。
文本規定,在新冠肺炎期間,須開庭對與疫情有關的案件審判,但要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法庭最多不超過10人,若必須召集更多的人,須安排坐在其他房間並透過電子設備(麥克風、揚聲器、電視、攝像頭等)參加審判。法院可以分別對每個被告審判,法庭裡人與人之間距離至少為2米。
文本指出:“只有法院召集的人才能進入法庭參加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在審判過程中,須提出符合的宣傳方案,例如:在大眾媒體上公佈有關案件審判工作的消息、照片、文章等,以起到教育、預防作用。
對走私、
投機行為處理的規定
投機行為處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引:若已經、正在或打算非法把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服務的藥物、醫療物資帶出越南以非法盈利,則按第一百八十八條可被判犯下“走私”罪。
對於在疫情期間利用貨物短缺情況,或貨物短缺假象以搶購囤積權力機關公佈為價格平抑商品,或國家已定價的商品,並賣出以非法盈利的場合,按第一百九十六條將被判犯下“投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