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号议定已详细规定,将按照比较、收入、剩余和地价调整系数4种方法以确定地价的顺序及内容。
其中,2024年《土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比较法是以调整有共同土地使用目的,有一定相似性及影响市场已转让土地价格的地块价格,中标土地使用权,而中标者已按照拍卖中标决定履行财政义务及通过分析、比较影响地价因素,并已排除连在土地的资产价值(若有),以确定须估价之地块的价格。
收入法是以每块土地面积的平均年净收入,除以国家持有超过50%注册资金的商业银行的12个月期限越南货币存款的平均储蓄利息,或该省最近3年(至最近一季的土地估价)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来计算。
剩余法是根据已获职责机关审批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详细规划,从最有效的预计开发总收入(土地使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物的最高层数)减去该地块或土地面积的预计开发总成本。
地价调整系数法是用地价表中的地价乘以地价调整系数来计算。地价调整系数根据地价表中的地价与市场地价进行比较来确定。
关于影响地价的因素,根据第71号议定,影响非农用土地价格的因素包括:地块、地块的位置及地点;交通状况:路面的宽度及结构、面临一或多条路;供排水与供电条件 等等。
影响农地的土地价格因素包括:农作物和牲畜的生产效率;地块、区块的位置和特征:距离产品生产、消费地点的最近距离;服务产品产销的交通条件:路面的宽度、结构及道路的级数;地形条件等等。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落实土地估价是由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与各相关厅、部门配合,参谋和提交省一级人委会对影响当地的地价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影响地价的各因素的最大差异以确定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以及如何对影响地价的各因素的差异进行调整。
若省一级人委会还未有详细规定或缺乏规定影响地价的场合,应在制定地价方案报告中,说明影响地价的因素、影响地价各因素的最大差异程度,以及影响地价因素差异程度的调整方法,以便地价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决定。
另外,根据第71号议定,获责成管理、开发和使用资讯来源的机关、组织和单位负起在收到该组织的书面要求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天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答覆土地估价资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