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再送養
富安省人民法院最近就潘女士(化名)與黎氏夫婦(化名)之間關於重新為養子命名以及孩子探望權的罕有案件進行複審。
根據潘女士向西和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訴狀,在2008年初,她夫婦倆申請領養一名剛在醫院出生3天的嬰兒,之後到鄉人委會辦出生證,命名為陳文達(化名)。
潘女士夫婦撫養孩子一年後,丈夫因病離世,潘女士也患重病,家境困難,所以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孩子。因此,在2009年5月,潘女士給黎氏夫婦收養孩子。雙方在協議書上寫明仍維持孩子的名字是陳文達,同時潘女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然而,黎氏夫婦沒有遵守上述協議,給孩子重新命名為黎淮南(化名),而且拒絕給潘女士探望孩子。因此,潘女士提出控告,要求法庭勒令黎氏夫婦必須給孩子改回如出生證的原來名字陳文達,同時讓她可以前去探望孩子。
在法庭上,黎氏夫婦表示孩子是潘女士自願給他們的。之後,他夫婦倆到鄉人委會登記收養養子並給孩子改名為黎淮南。由於潘女士多次到孩子的學校與孩子相認,對孩子的心理與學業造成影響,所以她夫婦倆才不准潘女士再接近 孩子。如今,潘女士要求給 孩子改回之前的名字以及可以探望孩子,她夫婦倆是不會同意的。
今年初進行初審時,西和縣人民法院已駁回潘女士的兩個要求。因此,潘女士進行上訴。
駁回改回原來名字
但准予探望
但准予探望
在最近召開的複審法庭上,富安省人民法院認定,潘女士給黎氏夫婦收養陳文達,收養一事是出於自願,獲鄉人委會登記並改名為黎淮南是符合《養子撫養法》的規定。因此,初審法庭不接受潘女士關於將孩子名字改回陳文達的控告要求是有依據,符合法律。
至於可以探望孩子的要求,根據雙方的協議,其中有寫明潘女士同意給黎氏夫婦收養名叫陳文達的孩子,附帶條件是潘女士可以前去探望孩子。上述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必須得到尊重。因此,黎氏夫婦不准潘女士探望孩子,以及初審法庭駁回獲探望孩子的要求是不正確。
基於上述論點,富安省人民法院已接受潘女士的部分上訴,勒令黎氏夫婦必須為潘女士創造條件探望孩子而不影響孩子的體質與精神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