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教師與15歲男生產生戀情的事件過後,臉書上出現很多冒充女教師的帳戶,吸引眾人留言污衊,冒充帳戶者從中取利,追蹤者人數劇增,有利於其廣告、售貨活動。值得一提的是,社交網用戶還“誹謗”、“捏造”,導致一名無關男生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可受刑事處罰
市兒童維權協會分會長陳氏玉女律師表示,個人的名譽、人品、威信是不可侵犯,同時得到法律維護。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在被嚴禁使用網絡空間進行的6種行為中有傳達不實信息,羞辱、誣告他人的行為。另外,關於互聯網服務和網絡上資訊管理、提供和使用的2018年第27號《議定》也嚴禁散播歪曲、誣告、觸犯組織的威信和個人的名譽、人品;冒充組織、個人發佈偽造、不實信息,損害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僅如此,利用社交網誹謗、詆毀他人的名譽、人品者可能被判犯下“侮辱他人”或“誹謗他人”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市律師團何玉泉律師認為,冒充臉書帳戶上網盜用他人的資訊以增加追蹤者,為著網售牟利的不正當行為,可能被判“違法傳播、使用互聯網、電信網的資訊”罪, 並可受刑事處罰。另外,依照在郵政、電信與資訊技術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就把其照片、資訊在社交網上散佈的行為若未到受刑事處罰的程度,可能受行政處罰。
自衛方式多
對於受害者(被誣告者、被冒充臉書帳戶者等),可使用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調查,予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向法院提告,要求移除違法登載的個人資訊、圖片,並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家庭律師辦事處陳明雄律師對上述觀點表示贊同並分析,個人肖像、個人生活、個人秘密、家庭秘密按法律是獲維護的隱私權。由此,受害者有權要求法院迫使違反者必須回收、銷毀、終止使用其肖像,對所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和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與此同時,市律師團陶氏碧蓮提醒,受害者要收集證據,透過執達員辦事處訂立有關觸犯其名譽的照片、資訊、留言等的憑據,但須在發現侵犯行為之後立刻進行,以防被刪除的場合。若有主犯的地址,受害者可向其發出要求立刻刪除不實圖片、資訊的文本。
若對方不答應,就向公安機關投訴。按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投訴書起20天內,最遲是兩個月時間須以書面答覆。若公安機關的結論確定散佈在社交網上的資訊是不實,就根據違反程度和損失,將對其予以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若公安機關的結論確定在社交網上散播的資訊屬實,但,那是他人的隱私資訊,則受害者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或致歉侵犯隱私◆
受害者難以提告
陳氏玉女律師認為,實際上,網絡空間管理工作遇上很多困難。例如,想對發佈不實圖片、資訊者予以懲處,受害者先要確定社交網帳戶持有者,才能向公安機關告發,或要求法院下令刪掉那些不實資訊,但若沒有權力機關、個人、組織協助,受害者和其家庭很難得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