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房地產經營法律規定,視不同產品類型(住房、建築工程、土地使用權等)以及房地產上市的時段(已竣工、住房、建築工程或未來形成的住房),而採取不同的經營條件。
市法律大學商業法系吳家煌碩士認為,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買者應該注意檢查以下各種證件:
土地使用權證書:據2013年《土地法》第188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證書。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第9條也規定,已建竣的住房、建築工程若要出售,須辦理在土地使用權證書上註明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的手續。
據現行《土地法》,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另外,在2009年12月10日前按土地、住房、建築等法律規定簽發的各種證書,例如:土地使用權證書、住房所有權和住宅用地使用權證書、住房所有權證書、建築工程所有權證書仍具有法律效力。
若開發商未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則買者可以要求提供證明開發商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以開展項目的證件,將獲發土地使用權證書。這些證書可能是允許使用土地以建設項目的《決定》;交地、出租土地、允許轉換土地使用目的的《決定》;實地土地轉交筆錄等。批准1/500細則規劃或總體規劃的《決定》:這些是明確規定建築工程的結構如何,場地如何建造的規劃。這也是權力機關對即將實施的項目或工程簽發投資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權力機關已經批准的項目卷宗、施工圖設計,建築許可證(對於按規定須有建築許可證的場合),視項目進度的技術基礎設施驗收證件。
對於未來形成的公寓大樓、作為居住用途的混合大樓,必須有該大樓地基驗收筆錄。
證明開發商、賣方已完成對國家財政義務的證件,例如:稅務分局發給的財政義務完成證書(地稅、註冊費用等)。
消防設計審批證書。
對於未來形成的住房、建築工程,須有建設廳發給開發商,確認其項目具備出售條件的文本。同時還要有商業銀行的擔保協議,當投資者不按承諾的時間交房時,該擔保協議可保証投資者對客戶的財務義務。
對於通過仲介、房地產交易所等購房的場合,須有證明這些主體資格的證件,例如:授權書、仲介服務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