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公證嗎?
對於這種情況,陳先生非常懊惱,只因為相信業主而貿然進行買賣交易。
根據舊業主T女士與租客P先生的房租合同,雙方的合同沒有進行公證;合同有效期從2017年2月1日至2032年2月1日,月租3000萬元,訂金21億元。
市律師團副主任裴光嚴律師指出,2014年《住房法》第一二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出租、借出、寄居、授權管理房子的情況不強制要公證或核實合同,除非當事人有需要。然而,實際上,如果租賃合同未經公證,可能會存在風險。具體是,若其中一方想改變價格或租期時,可能會出現認為簽訂合同一事是被強迫,受到威脅,並非出於自願或不是當事人的簽字等情況。為了消除風險,當事人應進行公證,因為法律也 表明“各方有需要時必須進行公證、 核實”。
慎重避免風險
第一郡公證處主任陳國防表示,為了讓購房者能夠掌握房子的資訊, 目前,各公證處之間已互用市司法廳所屬的公證信息與諮詢中心管理的資產交易歷史查詢軟件。對此,參與交易的各方可以檢查如:抵押訂金、抵押資產、被阻止交易等問題。若購房者知道資產正進行交易,正存在租賃合同就應在完成買賣手續之前就領取空置房子一事達成協議。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角度上,福門縣人委會主席楊鴻勝認為,沒有人希望發生誤購出租的房子的情況,但購房者也有部分責任,因為在簽署合同之前沒有仔細瞭解自己想買的房子。在購房前,買家應要求舊業主與租客終止合同。租客離開房子後,買家才繼續進行交易,因為曾經發生了不少風險情況,就如陳先生的個案。至於雙方的房租合同,那是雙方的協議,地方政府不會干預。一旦發生糾紛,其中一方應提起訴訟並且等待審訊委員會的判決。
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表示,一旦有人購買正在出租的房子,而且開始發生糾紛時,各方最好對租賃合同的時間乃至租價重新協議。要是與租客不能達成一致,購房者作為合法持有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租客與舊業主的租約;強制租客退還房子; 同時要求租客繳付糾紛期間的租金◆
稅收流失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經過公證,稅務機關有什麼依據來對房屋出租活動進行收稅?對此,市稅務局某領導告知,目前,本市的出租住房面積佔不少部分,但從這種經營活動收取的稅款與實際不符,導致國家稅收流失。
根據財政部關於對有經營活動的居民個人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落實指引的第92號《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若從出租活動獲得的年收入在1億元以上,出租人必須承擔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提交納稅申報卷宗的地方是出租資產所在地的稅務分局。然而,由於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沒有按照實際租賃價格來申報,所以對出租人的稅務管理仍然很困難。
為了避免稅收流失,稅務分局通常與街坊組、派出所和坊人委會配合檢查租賃經營地點、租房的對象的臨時居住登記。同時,給出同一區域住戶的租賃價格以確定經營戶主的租價,目的是確定切合實際的應稅營業額。若稅務機關發現出租的房子沒有申報、納稅或申報不正確,出租人將被追收及接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