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業聯合合作社(Saigon Co.op)領導最近確認,一些個人利用該連鎖超市的價格平抑政策搶購大量商品帶到外邊出售以非法獲利,若干商品來不及補貨,引起暫時缺貨情況,令民眾不滿。
據他所說,在新冠肺炎疫情複雜難測,本市正實施第16號《指示》,對必需食品的需求增加,民眾獲要求限制外出的背景下,這些行為應受譴責及須予以嚴懲。市工商廳領導最近在新聞發佈會上也承認了上述情況,並要求專責力量核查及嚴懲。
從法律角度來看,市律師團陳柏學律師告知,對於搶購超市商品帶到外邊出售以獲利的行為,將按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處罰。具體是,這是在市場因天災、火警、疫情、戰爭或其它不常形勢而出現供需、貨價波動時投 機價格平抑商品, 或國家定價的商品的行為。
若發票價值為5000萬至1億元以下,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據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若發票價值為1億至2億元以下,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據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若發票價值為2億至5億元以下,將被罰款2000萬 至5000萬元(據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 第三款)。
若發票價值為5億元至10億元以下,將被罰款5000萬至8000萬元(據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若發票價值為10億元以上,將被罰款8000萬至1億元(據2020年第98號《議定》第三十一條第五款)。
另外,違規者還被採取附加處罰形式和採取克服後果的措施,具體是須繳納非法獲得的款項。上述 的罰款是適用於個人,對於組織的罰款相當於個人的兩倍。
更嚴重的是,投機商品的行為可能被判犯下《投機罪》(據2015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並須承擔刑事責任。據此,在天災、疫情、戰爭或經濟困難背景下利用貨物短缺情況,或貨物短缺假象以搶購價格平抑商品,或國家已定價的商品,並賣出以非法盈利,將被判犯下“投機”罪。
對違規者處以的刑罰視發票價值而定,最高為15年有期徒刑,對非法獲利10億元以上的場合採取。
對於商業法人,若有上述行為,可被罰款90億元,並被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