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姓名未詳)日前深夜騎車在守德郡協平政坊23號路從范文同街開往西貢河岸方向時被搶走手機。於是便驅車追趕約100米路段就撞向從網吧跑出來的青年,致其受重傷,該女子她的腿部也受傷。不少意見認為她是在追逐劫匪時無意中造成交通事故,故將不被追究責任。以下是各位律師對此事件的觀點。
可能被判5年有期徒刑
據市律師團陶氏碧蓮律師認定,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那名女子的行為呈違反陸路交通規定的跡象。而且她現已25歲,若違法,須負起刑事責任。她主觀認為自己的追趕劫匪行為將不會對他人造成損失,也未預料到可發生的後果。所以其追趕劫匪致他人受傷的行為是由主觀、自信所致。她遭搶劫和她駕車釀成車禍是兩起獨立事件。
按關於“違反陸路交規”罪的2015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若受害者的傷殘率達61%以上,或死亡,犯罪者將“被罰款從3000萬元至1億元,受管制至3年,或受從1年至5年有期徒刑”。與此同時,對於無意中嚴重犯罪者,或輕度犯罪者造成他人性命、健康、名譽、人品或財產損失,但自願悔改、對損失者負起賠償責任,或克服後果,並獲受害者或其合法代表自願調解和提議讓犯罪者免受刑事責任,就可能獲免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對於上述場合,若該女子自願改過、賠償損失,或克服後果和受害者或其合法代表自願調解和建議讓犯罪者免受刑事責任,她可能獲免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她還要對受害者的損失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職能機關在對女子的違反交規行 為處理過程中,有評價受害者所犯的錯誤程度(若有)。
若違反《陸路交通法》才受刑事處理
據市律師團武丹麥律師認為,按現行法律規定,任何主體都有權當場追捕犯罪者,因為當時是其犯罪行為最明顯地體現的時候,不必要經過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逮捕令等的各環節。由此,不僅公務執行者,而民眾若當場發現犯罪行為,都可以參加追捕犯罪者。對於上述場合,劫匪已公開搶奪女子的財產,即是有違反刑法的行為,由此,女子追趕以奪回財產,希望可能捕獲犯罪者的行為是合法的。
然而,對於此場合,要全面地評價女子的追捕罪犯行為和其行為所致的後果。據此,根據職能力量的解決結果和調查機關的結論,可能引起以下各場合:
第一,在追捕劫匪的過程中,若女子違反《陸路交通法》所屬各項規定,如:超速、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等,就可受刑事起訴。
關於“違反陸路交規行徑”罪的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
“參加陸路交通者若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定,並在以下各場合之一對他人造成損失,就被罰款從3000萬元至1億元,受管制至3年,或受從1年至5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造成他人受傷,或健康受損,而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
-造成兩人以上受傷,或健康受損,而其總傷殘率達61%至121%。
-造成財產損失從1億元至5億元以下。”
由此,女子對那名青年造成健康損失若由女子在駕車過程中犯錯所致,則按《刑法》的二百六十條,女子須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按2015年《民法》第六百零一條,女子還須對受害者的損失負起賠償責任。
第二,若調查機關的結果確認該事故完全由受害者,具體是青年犯錯所致,女子不須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須按2015年《民法》第六百零一條向受害者賠償。
第三,若女子在駕車追捕劫匪過程中完全遵守陸路交通安全規定,則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仍須按上述規定向受害者家庭賠償,除非屬於以下各場合:
“高度危險來源持有者、佔有者、使用者甚至在不犯錯的場合下,都要負起賠償責任,除非:
-所受損害完全由受害者本身蓄意犯錯所致。
-受損害事故在不可抗力的場合,或迫切的情況下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場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