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被告丁羅昇在法庭上發表補充意見時再次重申,如果越南油氣建裝總公司(PVC)不發生不符合目的使用資金事件的話,則不會對越南油氣集團(PVN)造成損失,因此希望審判委員會在確定責任過程中釐清此問題。
丁羅昇還提議:“另外,建議審判委員會審議改變對涉嫌‘蓄意違規’罪的各被告的管制形式,因為若干被告已獲保釋在外,而被告本身和其他被告也沒有影響社群安全的危險行為。”
被告鄭春清在補充意見時,也繼續認為,判決他犯下“貪污財產”罪尚有模糊不清。他本身和家庭自願繳納40億元來克服後果一事體現他認識到領導人因讓違反發生而須承擔的責任。按檢察院的論罪報告,儘管清楚PVC正遇上巨大的財政困難和其能力、經驗也不足以施工各項大熱電項目,但為了個人利益和圖謀。
在PVN董事長崗位上的被告丁羅昇仍以指定承包商的方式,責成PVC實現國家重點工程的太平二熱電項目EPC發包。
另一方面,在調整的投資項目中,仍未經審批;未有FEED設計、未提出財政預算總額、施工圖設計、按規定卷宗、投標卷宗和未辦理其他一系列有關法理手續,被告丁羅昇仍指導屬下於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5月13日分別簽署第33號EPC合同和第4194號主體轉換合同,總值高達12億美元。
按檢察院的觀點,簽署這些合同的實際目的是以PVN的資金轉給正陷入債務纍纍之境的PVC。在自2011年5月23日至31日期間的10天內,PVC透過申請預支,已提取PVN的在1萬3120億元總數中的1萬億元和違規預墊的660萬美元。然後,PVC已不符合目的使用1萬1150億元,給PVN造成1198億元的損失。另外,指定缺乏經驗和財政能力的PVC承包商實現項目一事還留下其他更嚴重後果。
與此同時,為了有錢為個人目的服務,原PVC主席鄭春清和原PVC總經理武德順已提出主張,並責成原PVC副總經理阮英明指導梁文和與其下虛永昂一熱電廠和廣澤一熱電廠所屬4個輔助項目的設計、預算、施工、驗收、結算卷宗以侵吞調度委員會的逾130億元。
〔又訊〕昨(16)日上午在審訊法庭上,審判委員會與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已進行審訊擁有相關權益和義務的鄧玉草(原越南建設銀行-VNCB監察、檢查成員)。
此外,在法庭上,鄧玉草還詳細供述,當國家銀行監察小組發現VNCB銀行把存入第二市場的款項用來為各貸款項目作擔保時,監察小組已進行監察,但因監察至半途時,公安部調查機關便要求停止工作,故這個監察事宜沒有筆錄。
同日下午,為被告范功名辯護的各律師繼續補充審查對於建設銀行-CB Bank代表(VNCB銀行是獲得國家銀行以零元收購後)有關被告范功名從犯罪行徑所取得的4萬5000億元已給VNCB銀行增加章程資金,這批資金目前在哪裡。從而,范功名要求CB Bank或國家銀行退還給被告,以便他用來克服這案件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