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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失業保險新規定

政府總理最近頒佈修訂、補充詳細規定《就業法》若干與失業保險有關落實工作的2015年第28號《議定》條文、若干2020年第61號《議定》條文。為了讓僱主和民眾更明確地掌握這些新規定,尤其是在實施政策中的權利和義務,記者最近就這些新規定訪問了市就業勞務中心主任黎氏嬌鳳。
勞工在辦理享失業津貼的手續。
勞工在辦理享失業津貼的手續。
記者(●):黎主任,您好!請您談一談關於現在的失業保險政策落實工作。
黎氏嬌鳳主任(▲)
:據此,僱主關注的新內容之一是修訂、補充2015年第28號《議定》第三條第二款的2020年第61號《議定》第一條第一款。具體是,僱主因遇上困難而須裁減三成勞工,或有200名勞工的企業裁減30名勞工以上,有200名至1000名勞工的企業裁減50名勞工以上;有1000名勞工以上的勞工裁減100名勞工以上,不包括按臨時工勞動合同工作或從事期限為1個月以下的某固定工作的勞工。

按《就業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b點視為不可抗力的場合包括:火警、洪澇、地震、海嘯、敵人破壞活動、疫情等造成部分或全部基礎設施、設備、機械、廠房損壞,需有僱主受損之省所屬郡、縣、市人委會主席的證實。

●至於失業保險繳納額,不知2020年第61號《議定》是否有調整呢?
▲2020年第61號《議定》也修訂、補充2015年第28號《議定》第十二條第二、第三款。據此,勞工若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就獲確定是正按《就業法》第四十九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對象。 

第一,勞工已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並獲社保機關在社保冊上確認。第二,勞工已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的前一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並獲社保機關在社保冊上確認。第三,勞工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的前一個月,或在勞動合同、工作合作終止之月放病假、產假14個工作天以上,不享單位的薪資,並獲社保機機關在社保冊上確認。第四,勞工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的前一個月,或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休無薪假14個工作天以上,並獲社保機關在社保冊上確認。第五,勞工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之月的前一個月,或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暫緩履行勞動合同、  工作合同14個工作天以上,並獲社保機關在社保冊上確認。

2020年第61號《議定》還明確規定,勞工繳納失業保險之月若僱主和勞工已履行勞動合同,以及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就得到計算。若勞工已領取失業津貼,在停享失業津貼之後,才獲社保機關確認補充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則該時間按《就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被確定是投保但未享失業津貼的時間。

●請問按新《議定》享有失業保險的規定有何更改?
▲2020年第61號《議定》還修訂、補充若干證實以給勞工發放失業津貼的方式。例如第十六條第二款修訂、補充內容規定,用於證實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一事的證件需有原本或經證實的副本,或者副本附帶原本以查對。若勞工因勞動使用單位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沒有受委託的代表人,而沒有證明勞動合同已終止的證件,就按以下流程進行:勞動與榮軍社會廳,或省級社保機關以書面要求計劃與投資廳對勞動使用單位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沒有受委託的代表人一事予以確認。

對於勞工按《就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c點參加失業保險的場合,對臨時勞動合同,或期限為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某固定工作合同終止一事確認證件是該合同原本,或經證實的副本,或副本附帶正本以查對。

●謝謝您!◆
若不需要享失業津貼,須提交提議書
2020年第61號《議定》也補充第十七條第四款。具體是,在提交申請享失業津貼的卷宗之日起15個工作天之內,如果勞工沒有享失業津貼的需求,須直接或委託他人向已建議享失業津貼的就業勞務中心提交不享失業津貼的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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