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每年年假日數
據2019年《勞動法》第113和114 條:對於為一個僱主工作滿12個月的勞工,每年的年假日數規定如下:
-對於在正常條件下工作的勞工:12日。
-對於未成年勞工、殘疾勞工或從事繁重、毒害、危險的職業、工作的勞工:14日。
-對於從事特別繁重、毒害、危險職業、工作的勞工:16日。
若勞工長期為唯一僱主工作,則其年假日數每5年增加1日。
2.確定用於計算休年假日數的工作時間
據2020年第145號《議定》第65條,用於計算年假日數的工作時間包括:
-《勞動法》第61條規定是當學徒、實習時間,若勞工在 學徒期、實習期結束後為僱主 工作。
-試用期,若勞工在試用期結束後為僱主工作。
-據《勞動法》第115條第1款,以個人原因帶薪休假的時間。
-無薪休假時間(若獲得僱主的同意),但每年不得超過1個月。
-因勞動事故、職業疾病而休假的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休病假時間,但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
-據社保規定的休產假時間。
-履行單位所屬勞工代表組織交付的任務的時間,而按規定被視為工作時間。
-不是由勞工的錯誤所致的停工、停職時間。
-被勒令暫停工作的時間,但後來獲結論是沒有違規或不受勞動紀律處分。
3.年假工資
2019年《勞動法》第113條規定,在休年假期間,勞工獲享按勞動合同的全薪。
4.休年假期間車費、工資
據2019年《勞動法》第113條第6款,在休年假期間,若勞工乘坐陸路、鐵路、水路交通工具,而往返的日數為2日以上,則從 第三日起被視為來往時間,並不計入每年休假時間,但每年只允許1次。
對於這一場合,在每年假期之外的來往時間,車費、工資由僱主與勞工商定。
5.勞工離職、失業,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的場合
2019年《勞動法》第113條第3款規定,勞工離職、失業,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則僱主將支付不休假之日的工資。
在這情況下,作為支付給僱員的基礎的工資是根據勞工離職、失業之月前一個月的按勞動合同工資。
6.預支工資的場合
據2019年《勞動法》第101條第3款,若勞工休年假,而未到付薪時間,將獲預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