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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定金起訴權糾紛

法院受理,但檢察院認為,原告與土地轉讓協議和承諾無關,所以不能提出訴訟。
討定金起訴權糾紛
慶和省延慶縣人民法院已延期審理寓居達樂省的原告鄧武龍(化名)與寓居慶和省的被告胡得方之間土地轉讓定金合同糾紛案,因  為原告的授權代表、有關人和證人缺席。
討定金者不是簽署協議的人
卷宗顯示,2018年,寓居達樂省的阮氏清泉(化名)與胡得方簽署協接受8塊地段轉讓的協議,定金為20億元。

雙方承諾,若阮氏清泉不同意簽署轉讓合同,將不能討回已交給胡得方的全部款項。反而,若胡得方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或改變主意,必須返還雙倍定金。

為履行合同,鄧武龍已向胡得方轉賬逾200億元。然後,前者將後者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按約定結算逾400億元,包括定金和違約金。據鄧武龍告知,承諾期已過,但胡得方仍未辦理將土地轉讓給他的手續。

於2019年3月4日,延慶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胡得方已向法院提起申訴。

胡得方認為,他與原告鄧武龍之間沒有民事關係。他只與阮氏清泉簽署協議和承諾,因此鄧武龍不能提起訴訟以解決糾紛。同時,鄧武龍既作為原告直接起訴,又代表阮氏清泉(當事人)一事是不合理的。

另外,胡得方還認為,他已完成土地使用目的轉換手續、土地使用證書,並已將其轉讓給阮氏清泉。他已多次要求阮氏清泉實施協議,但她不實現。

至2019年4月12日,阮氏清泉以書面向鄧武龍委託實現此前與胡得方簽署的協議和承諾。

檢察院認為:“鄧武龍無權提出訴訟”

在法院受理後,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 年7月16日已發文建議克服案件違法行為。

檢察院建議延慶縣人民法院暫停審理此案,同時取消採取暫時緊急措施(凍結胡得方的銀行賬戶)的《決定》。

據檢察院告知,胡得方與阮氏清泉簽署的書面轉讓協議和承諾屬於民事交易。此交易不對鄧武龍產生民事權利與義務。阮氏清泉和鄧武龍都確定,阮氏清泉才是有權提起訴訟的人。

然而,法院確定,鄧武龍有權提起訴訟以要求解決土地轉讓定金合同糾紛一事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對於採取暫時緊急措施的《決定》,檢察院認為胡得方與鄧武龍之間不存在關於財產的民事權利與義務。因此,法院採取凍結胡得方的銀行賬戶的措施是不對的,影響到他的合法權利與義務。

至2020年12月22日,鄧武龍撤訴。但不到半個月後,他又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處理上述的案件。他要求胡得坊在扣除定金之後,還要向他退還160億元◆
黃光順碩士告知:“若存在關於阮氏清泉代表鄧武龍,與胡得方簽署書面協議及鄧武龍是交付款項者,而若胡得方不遵守與阮氏清泉簽署的定金合同,則鄧武龍仍有權將胡得方向法院提告。”
若鄧武龍簽署向阮氏清泉委託協議,
才可提出訴訟
市法律大學民事法律系講師黃光順碩士認為,對於上述的案件,若存在關於阮氏清泉代表鄧武龍簽署協議和承諾,同時鄧武龍是將錢交給胡得方的人的協議,若胡得方不遵守與阮氏清泉簽署的定金合同,則鄧武龍仍可以將胡得方訴諸於法。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當個人認為其 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提起訴訟的權利就 產生。

對於此場合,鄧武龍認為胡得方違反定金合同一事就是已侵犯其權利。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頒佈的2017年第4號《決議》,鄧武龍不屬於不得提起訴訟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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