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H.T與H.G.D同居,於2011年在市慈裕醫院產下1名女兒。至2015年,兩人發生矛盾就決定離婚。女兒的母親於2016 年出國旅居(國家未詳), 女兒的父親與另一名婦女成家 立室。
兩份姓名不同的出生證
2017年2月13日,孩子的外婆M.大娘以P.T.T(隨母姓)的姓名為外孫登記出生證,獲檳椥省勒市縣永和鄉人委會簽發出生證,但父親欄的資料留空。而孩子的父親也於2017年1月5日在本市平新郡平興和坊人委會以H.G.M(隨父姓)的姓名為孩子登記出生證,母親欄的資料也是留空。
M.大娘向本市司法廳呈文建議取消由外孫的父親登記的出生證,理由是不合法。她認為:從外孫誕生後至外孫的父親出示出生證和要求把女兒還給他時,都是由外婆撫養。
本市司法廳建議檳椥省司法廳協助檢查在永和鄉人委會登記的出生證卷宗,並證實 孩子在當地居住的事情時, 卻發現孩子主要在本市與父親同住,偶爾才返回檳椥省看望外婆。
取消和吊銷兩份出生證
平新郡平興和坊人委會表示,H.G.D為女兒登記出生證時,有呈遞慈裕醫院的確認書、與女兒的母親認識及生下了女兒的具結書、DNA親子鑒定證明等。此外,H.G.D還具結:由於未能與女兒的母親取得聯繫,故母親欄的資料放空,以後聯繫到女兒的母親就補上。 該坊處理了給孩子確認父親的事宜。
為解決一個孩子持有兩份出生證的問題,市司法廳向戶籍、國籍與證實局請示意見,而且建議取消、回收兩份出生證和摘錄父親確認女兒的卷宗。2017年12月22日,戶籍、國籍與證實局發出公文指引解決措施。據此,當H.G.D為女兒登記出生證時,有提供女兒母親的姓名、住處等資訊,但平興和坊卻不查實(有關母親方面,孩子的父母親同居時間、聯絡地址、關於父女相認的母親意見等),只按H.G.D的要求處理是違反規定。
再者,H.G.D未能聯繫到女兒母親的具結書是沒有根據和有虛假跡象(違反《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但平興和坊卻不查明。
對於在檳椥省勒市縣永和鄉人委會登記出生證的事情,當時登記出生證不確保《戶籍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每個戶籍事件只可在1個有權力登記戶籍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原則。
從市司法廳的建議,戶籍、國籍與證實局決定回收、取消兩份出生證,摘錄由平新郡平興和坊人委會簽發的父親與女兒相認卷宗,指引權力 機關負責人為孩子辦理有其 母親充足資訊的出生證登記 手續◆
市司法廳副廳長阮文宇表示,已向平新郡人委會發文以指導處理相關問題, 取消兩份出生證之後,孩子的父親重新遞交父母親和女兒相認的證實卷宗,並為 孩子登記出生證。阮文宇 副廳長提醒,處理卷宗時,平興和坊人委會須檢查和查實,同時確保孩子的出生 證須按規定有齊全父母親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