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此前已積極參加慈善活動的人的刑事追究,很多人置疑:經常做慈善是否獲減輕刑責(減刑)?
對此,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將根據犯罪人的身份、刑責的加重和減輕情節等來決定刑罰。
因此,對於經常做慈善的人而言,為確定此人是否獲減刑,需依 照關於減輕刑責情節的《刑法》第 五十一條。
現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沒有明確規定“經常做慈善”是減輕刑責的情節。但第二款規定,法院在決定刑罰時,可以將自首或其他情況(《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不規定的情節)視為減輕量刑的情節,但必須在判決書中註明理由。
因此,在理論上,對於經常做慈善的被告,審判委員會仍有權考慮以確定這是否減輕量刑的情節,若是,須註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