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據2014年《家庭與婚姻法》第33條規定,財物在婚姻期間擁有的就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上述的摩托車屬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在《家庭與婚姻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按法律規定必須登記所有權的財產,凡買賣必須有夫妻倆達成同意的文本。
摩托車對一些人來說不是值得注意的財產,但,一旦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妻子或丈夫想出售,原則上仍要持有餘下一方的同意文本。
法律如此規定以避免日後夫妻如果處於分享財產的處境時不致於發生糾紛。
雖然如此規定,但法律也為夫妻提供方便的條件,就是公證時夫妻不一定要共同 在場。
具體是,《婚姻與家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可互相委權以實現或結束交易。《民事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就必須有夫妻倆的同意。
據此,如果你朋友的妻子寫委權書給丈夫出售車子,公證時她就不必共同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