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內市高級人民檢察院的觀點,對於若干被告被審議犯下“聚賭”罪,這是個高新科技的聚賭形式,擴展成大規模網絡,更開設多個代理及建立多個社交網頁,以推廣並介紹賭博形式與販賣虛擬貨幣等行為,從而引誘大量賭徒參加賭博,非法牟取特別大筆的盈利。檢察院代表強調:初審法院對若干被告作出“聚賭”罪的結論是完全有根據與合法。
對於“賭博”罪,若干被告均承認一段長時間參加賭博。調查過程中,在主機裡搜集到若干被告的最高賭注主要是2016年8月8至9日在這兩天進行的資料;職能機關根據上述罪證以確定他們的犯罪行徑,同時也確定每一名被告的具體賭注。
審議若干被告上訴事宜,高級檢察院提議同意接受若干被告的部分上訴,因有很多減刑環節;若干被告已繳還非法獲利的款項,也得到檢察院提議接受申請減輕刑罰的上訴。其餘的被告,高級檢察院卻認為,初審法庭對他們所判決的刑罰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