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產:休假5個工作日;
+剖腹產和胎兒未滿32週出生:休假7個工作日;
+生下雙胞胎獲休假10個工作日;超過三胞胎以上,每個孩子增休3個工作日;
+生雙胞胎以上和剖腹產:休假14個工作日。
注意:按此項規定,生育制度休假時間是產子日計起30天之內。
對新生兒或母親產後死亡場合的制度
萬一新生兒或母親產後死亡,《社保法》也有對此場合的休假時間和生育津貼的規定。具體是:
-新生兒死亡:
如果新生兒死亡,從產子日起可休4個月。同時,2014年《社保法》第三十八條(2018年仍生效)規定,母親仍獲享等於基準薪兩倍的一次性生育津貼。
另外,按2014年《社保法》第四十一條(2018年仍生效),母親產子後,若身體不好,可休養以恢復健康。具體是,若在返工日起30天內,而母親仍未康復,可繼續休假5至10天以恢復健康。
-母親產後死亡
按法律規定,對於父母倆都參加社保,而母親產後死亡,父親將獲得按母親的生育制度享餘下的休假日子。具體是生育津貼等於父親休假以享生育制度前6個月用來計算社保費繳納額的薪資平均月薪。若父親剛參加社保,而未繳滿6個月社保費,津貼額將按父親繳納月均薪資來計。
若母親的條件不足以獲享生育制度,父親或直接養育的人將獲休假以享生育制度直至孩子滿6月齡,若父親或直接養育的人不休假,則按規定,除了薪資外,還獲享對母親生育制度餘下的時間。
對代孕場合的生育制度
在新《社保法》於2016年1月1日出台後,對代孕者的政策才生效。具體是:
代孕者從發現懷孕到將孩子交給委託人之日(不得超過6個月)獲享關於產檢、墮胎、流產等生育制度。
若產子至交還孩子的時間不到60天,仍獲享生育制度直至滿60天,包括節日、春假和每週雙休日。
另外,委託懷孕的母親從接回孩子直至孩子滿6月齡也像其他母親獲享生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