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2018年《檢舉法》第廿五條第一款規定,一旦收到檢舉內容的資訊,但檢舉人沒署名及沒地址,或檢查及證實後仍不能確定檢舉人,或檢舉人冒充別人姓名,或檢舉內容的資訊不符合《檢舉法》第廿二條規定的形式,權力機關、組織和個人不須按規定處理。
對於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檢舉內容資訊(沒署名及沒地址),對違法者有確實違法行徑的具體資料和證據,有足夠依據來審查及證實的場合,接受機關、組織與個人可按權限進行調查、檢查,或轉遞權力機關、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及檢查以做好管理工作。
《檢舉法》只規定以遞稟章或直接與權力機關、組織敘述的兩個檢舉方式,不允許此前建 議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檢舉方式。
在接受和處理檢舉內容的過程中,一旦發現被檢舉者行為有犯罪跡象,就立即將相關卷宗和資料轉遞調查機關或具權力的人民檢察院,以按法律規定處理。
若被檢舉者的行為危害到國家利益,機關和組織的合法權利或他人的性命、健康、財產、名譽、人品和其他合法權益,接受檢舉的機關、組織與個人須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或馬上通報公安機關、權力機關、組織和其他人以立即遏止違法行徑。
從受理檢舉之日起,處理檢舉時間不可超出30天。對於複雜的事件,可以將處理時間延期一次,但不可超出30天。對於特別複雜的事件,可以將處理時間延期兩次,但每次不可超出30天。
檢查處理人書面決定將檢舉時間延期,同時通報檢舉人、被檢舉人、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
檢舉人的相關資訊獲保密,包括:工作地方、職業、性命、健康、財產、名譽、人品、妻子或丈夫、父母親、養父、養母、親生與領養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