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法令,对放任游客滞留行为的处罚将与治安秩序管理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具体依据第282/2025/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9款d点执行。此举旨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以弥补现行旅游法规对此类行为具体处置规定的不足。
同时,新法令对多个部门与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了调整与扩充。授权范围涵盖海事监察机构、各级人委会主席、市场管理部门、边防部队、海警、公安机关及相关专业管理机构。
在具体处罚权限方面:
- 乡级人委会主席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元的罚款。
- 省级人委会主席可处以最高5000万元的罚款,并有权采取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或暂停相关经营活动等附加处罚措施。
此外,新法令还赋予一批专业职务负责人新的处罚权限,包括道路管理区局长、海事与内河航道分局局长、文化体育旅游厅及旅游部门负责人、中央机关检查团团长,以及海事港务与内河港务机构负责人等。其罚款权限根据具体职责,额度在1250万至4000万元之间。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组织、介绍、协助或为他人滞留国外,或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提供条件,若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3000万至40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