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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場合可延長解決制度時間?

武秋安讀者問:《勞動法》規定的特殊場合,終止勞動合同時,僱主可以延長給勞工解決權益的時間,但不可超出30天。請問,哪些是特殊場合採用上述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根據政府2018年第148號《議定》規定,從終止勞動合同的7個工作日之內,僱主與勞工有責任結算清楚雙方權益有關的款項。對於特殊場合,解決制度時間可以延長,但從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可超出30天。各個特殊場合包括:僱主不是終止活動的個人;僱主或勞工遭遇天災、火警、戰亂或危險感染病;僱主革新活動結構、革新技術或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經濟理由,或按《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併、分割企業、合作社、轉讓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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