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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計算失業輔助金規定

范德慧讀者(jerrybank89@gmail.com)問:在2006年6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上有寫明我的試用期為2個月。2018年1月,公司重組所以要求我離職。然而,在給我計算失業輔助金,公司卻扣除2個月試用時間。我質疑時,公司稱是法律規定的。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據2018年第148號《議定》的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勞動合同在2013年《勞動法》生效日之前(即2013年5月1日),並有註明試用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工在使用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獲視為計算離職輔助金、失業輔助金的依據,包括合同上試用時間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在給阿慧計算失業輔助金,公司計算實際工作時間必須包括試用時間在內。因此,公司計算失業輔助金時,自行扣除勞工的試用時間是違法。范德慧可聯繫地方職能機關要求干涉索回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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