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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時須攝像錄音

〔本報消息〕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與國防部最近就調查、追訴和審判過程須進行錄音攝像頒行了第3號聯席《通知》。據上述通知,幹部審訊時可決定選擇錄音或攝像記錄方式。
自本月18日起審訊時須攝像錄音。(示意圖源:互聯網)
自本月18日起審訊時須攝像錄音。(示意圖源:互聯網)
錄音或攝像記錄從審訊幹部按按鈕時開始進行,幹部須宣讀開始時間並在筆錄中注明。在審訊過程中,可以按暫停鈕暫時停止錄音或攝像。暫停前應具體宣讀暫停時間和理由,繼續工作也須宣讀繼續進行的時間,上述過程獲註明在筆錄內。若無法部署錄音或攝像記錄設備,則不可展開審訊工作。一旦展開審訊而設備突然發生技術故障,須立即停止審訊和錄取供詞工作。此事須註明於筆錄中,有專業幹部的確認。上述通知從本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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