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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先通知離職時間

阮明旺讀者問:我於2014年與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現行規定,我若申請離職就應事先通知45天。據我所知,事先通知的45天是包括週休日、節日和新年。然而,人事科幹部認為,那是45個工作日。請問,哪個才是正確?
有關預先通知離職時間
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依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可單方終止勞動合約,唯應至少在45天前通知僱主,而屬於《勞動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則除外。所謂45天,是按照日曆計算的45天,而不是45個工作日,若是工作日,法律就會有明確規定。例如:屬季節性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應事先通知3個工作日(《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b項)。因此,阮明旺讀者所理解的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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