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郡讀者杜文功問:我是傷病員,從1995年就當鄉退役軍人協會主席,但直到2012年才參加社保。2016年底,我離職,並辦理申請享一次性社保金的手續。最近,落實越南社保機關關於對是各級傷病員的鄉級幹部追收社保費的公文,我獲補充從1998年至2012年的社保費繳納時間。如今我想退還以前領取的一次性社保金,累積社保費繳納時間以享退休制度,可以嗎?
市社保機關回答:杜文功已獲社保機關按《社保法》關於卷宗、流程、權力規定解決一次性社保制度,也已領取社保金。而且,現行的社保法律不允許勞工退還已領取的一次性社保金以保留社保費繳納時間。因此,社保機關沒有依據為杜文功取消享一次性社保制度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