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所屬就業局回答:按照勞動榮軍與社會部於2015年7月31日頒佈指引落實《就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第28號《通知》的第十條第二款,以及政府於2015年3月12日頒發的第28號《議定》詳細規定落實《就業法》有關失業保險問題的若干條款。正在享失業津貼的勞工屬於以下其中場合就不須每月匯報尋找工作情況:男勞動者滿60歲,女勞動者滿55歲;勞動者獲確定罹患須長期治療並獲醫療權力機關簽發確認書;正在享生育制度並獲醫療權力機關簽發確認書。
對於男勞動者的妻子分娩後逝世,丈夫須直接撫養子女的場合,須持有子女出生證和妻子的死亡證;正在按勞動與榮軍社會廳的《決定》參加職技班,並獲職技學校簽發確認書;從事臨時工作或3個月以下固定工作的勞工。因此,在屬於上述場合,正在享失業津貼的勞動者不須每月匯報尋找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