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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疫情輔助金,如何處理?

平新郡公安科最近對涉及“貪污財產”行為的平興和B坊第二街坊區副主任潘清明作出起訴。警察指控潘清明已剋扣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遇上困難的居民分發的輔助金。據法律規定,此行為將受如何處理?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河內市律師團何氏勸律師認為:平新郡公安科調查警察機關據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以“貪污財產”罪對潘清明作出起訴是有依據的。因為,嫌犯的行為已影響到此人負責管理的財產, 具體是國家責成機關、組織、個人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者分發的 財產。

貪污財產屬於侵吞性罪犯,肇事者是直接蓄意過錯的。犯罪者 意識到其行為對社會是危險的,預見該行為的後果並預期後果將會 發生。

對於此罪名,若侵吞的財產價值為200萬億元以上,就可以被  追求刑事責任;10億元以上,就可以受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死刑。

對於在平新郡發生的案件,調查機關將視行為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嫌犯侵吞的金錢、物品價值來考慮採取的罪名框架。

嫌犯侵吞用於“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者輔助”目的的金錢、財產,就是違反了國家的輔助政策。因此,據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đ點可以考慮採取加重框架的情節,並可被處以7至15年有期徒刑。

另外,嫌犯已利用職權、利用疫情以犯罪,因此據2015年《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將被考慮加重刑事責任的情節。

該案是對負責接收、分發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者救助的金錢、貨物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的警醒。侵吞輔助財產的行為引起民眾不滿,應受到譴責。所以,對於利用疫情來侵吞財產的行為,需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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