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政总理: 企业应与清化省并肩同行,发挥优势、贡献力量与共享机遇 范明政总理:发展战略技术 解决越南实际问题 范明政总理主持召开有关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指委会会议 南方少年军校成立 朝着现代化、系统化方向抓紧完善体育发展体制 苏林总书记接见多个国际集团领导人 政府总理范明政俄罗斯之行:在新纪元中重新定位并提升越俄合作水平 政府总理范明政圆满结束对俄罗斯联邦的正式访问之行回到河内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会见俄罗斯总统普京 越中签署两条铁路规划合作协定 胡志明市投资逾1.2万亿元建设西北面防潮闸 党十四届二中全会闭幕 在重大问题上达成高度一致 范明政总理会见俄越友好协会和曾参加越战的俄罗斯退役军人协会领导

可否多支1%月薪當作離職津貼?

第三郡Mednovum國際貿易與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問:企業想落實《勞動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在勞工休產假的6個月內,支付月薪時多支付1%相當於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旨在他們離職時就不須支付津貼?
可否多支1%月薪當作離職津貼?
市社保機關回答:政府2015年第5號《議定》規定,計算離職和失業津貼的工作時間是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減去勞工按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僱主已支付的離職、失業津貼(若有)的時間。
其中,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包括:按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獲僱主派出學習;享病假、生育制度,因遭遇勞動事故和罹患職業病而須治療、進行康復治療;按《勞動法》規定週休日和給薪休假日;按有關工會的法律規定休假以參加工會活動;按法律規定履行公民義務的給薪休假日:不因勞工過錯須暫停工作和離職;按《勞動法》規定被暫停工作等時間。

勞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包括:僱主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失業保險的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給予勞工支付月薪時將多付相當於失業保險費的款項。建議企業查對上述規定以落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