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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多支1%月薪當作離職津貼?

第三郡Mednovum國際貿易與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問:企業想落實《勞動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在勞工休產假的6個月內,支付月薪時多支付1%相當於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旨在他們離職時就不須支付津貼?
可否多支1%月薪當作離職津貼?
市社保機關回答:政府2015年第5號《議定》規定,計算離職和失業津貼的工作時間是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減去勞工按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僱主已支付的離職、失業津貼(若有)的時間。
其中,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包括:按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獲僱主派出學習;享病假、生育制度,因遭遇勞動事故和罹患職業病而須治療、進行康復治療;按《勞動法》規定週休日和給薪休假日;按有關工會的法律規定休假以參加工會活動;按法律規定履行公民義務的給薪休假日:不因勞工過錯須暫停工作和離職;按《勞動法》規定被暫停工作等時間。

勞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包括:僱主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失業保險的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給予勞工支付月薪時將多付相當於失業保險費的款項。建議企業查對上述規定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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