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政府2015年第5號《議定》規定,計算離職和失業津貼的工作時間是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減去勞工按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僱主已支付的離職、失業津貼(若有)的時間。
其中,勞工為僱主工作的實際時間包括:按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獲僱主派出學習;享病假、生育制度,因遭遇勞動事故和罹患職業病而須治療、進行康復治療;按《勞動法》規定週休日和給薪休假日;按有關工會的法律規定休假以參加工會活動;按法律規定履行公民義務的給薪休假日:不因勞工過錯須暫停工作和離職;按《勞動法》規定被暫停工作等時間。
勞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包括:僱主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失業保險的法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給予勞工支付月薪時將多付相當於失業保險費的款項。建議企業查對上述規定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