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按戶籍、國籍與證實局於2014年頒佈的第1520號公文的指引,鄉、坊、市鎮人委會只對履歷表申報者的簽字作證實。對於履歷表內容,申報者須自負責任。
2015年第23號《議定》第24條第4款b項也規定,簽字證實手續採用於對個人履歷表申報者的簽字證實的場合。
因此現在的個人履歷表證實手續僅對簽字證實,不對內容證實。辦理簽字證實手續者須對自己簽名的證件、文本的內容自負責任。
2015年第23號《議定》第5條第5款規定,對簽字的證實不附屬於要求證實者的居住地。
按上述規定,對個人履歷表上簽字的證實手續在以下各單位辦理:
-縣、郡、省轄市司法科
-鄉、坊、鎮人委會
因此,要求履歷表證實者可在常住地或暫住地縣、郡司法科或鄉、坊人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