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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註冊結婚有分財產權利嗎?

新富郡讀者蘭英問:我與丈夫於2009年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註冊手續。我於2011年產下孩子,返回娘家居住。從此至今,我丈夫一直不來看孩子,也不給我們母子倆提供任何費用。至2015年,我購買一間住房。我現在想離婚,該怎麼辦?丈夫有分得由我購買的住房的權利嗎?

沒註冊結婚有分財產權利嗎?(示意圖源:互聯網)
沒註冊結婚有分財產權利嗎?(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陳雲玲律師回答:根據指引落實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若干條款的2016年1號聯席《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對於男女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註冊手續(不論是否違反結婚條件),若有要求取消非法的婚姻關係或離婚,已獲法院受理的場合,將落實《婚姻與家庭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宣佈不公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若要求法院處理父親、母親、孩子之間的權益和義務,以及各方的財產、義務、合同關係,將按《婚姻與家庭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處理。

因此,你們於2009年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註冊手續,故得不到公認夫婦關係。若你想離婚,就按類似已註冊結婚的場合辦理離婚手續,法院將發出不公認夫妻關係的《決定》。對於你於2015年所購買的住房,只要能證明你使用私有款項來購買,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你丈夫不獲享任何權益。若你夫丈離婚時要求分配你的住房,你可以要求法院公認那間住房是你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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