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聯團所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勞動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獎金是僱主按年度產銷業績和勞工工作績效來發放的款項。根據第560號公文,繳納強制社保費的月薪是落實《社保法》第八十九條、政府2015年第115號《議定》第十七條、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12月19日第59號《通知》第三十條規定。根據上述文本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繳納社保費的月薪是薪資、津貼和其他附加款項。繳納強制社保費的月薪不包括其他制度和福利,如:獎金、餐費;汽油、電話、往來、租房、托兒費、撫養幼兒等費用;勞工親人逝世、結婚的輔助金,勞工生日,勞工遭遇工傷事故、罹患職業病,其他輔助和津貼等。因此,企業勞工領取第十三個月薪資不被視為繳納社保費的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