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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登記常住條件

富潤郡讀者馮輝問:我從2018年就到本市工作。於今年8月份,在我的暫住時間滿3年時,房東允許我登記常住。我得知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居住法》有規定租房者登記常住的條件。請問在7月1日後,若我想辦理常住登記手續,須滿足哪些條件?
自7月1日起登記常住條件
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據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民若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可在租用、借用、寄宿的合法住處登記常住:

第一,合法住處主人允許在租用、借用、寄宿地點登記常住及若房東同意,可以在該民戶登記常住。

第二,租用、寄宿的住處須滿足省級人民議會規定關於最小住房面積的條件及人均住房面積為8平方米以上。

2020年《居住法》不再區分在省和中央直轄市的常住登記條件。此前,據2006年《居住法》,只有在中央直轄市租用、寄宿的住處登記常住的公民才須滿足關於最小住房面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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