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第28號《議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正在享有失業輔助金者有了工作就被終止享有失業輔助金,具體是:勞工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合同;對不屬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已收到錄用決定;勞工向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通知已經有了工作(按規定表格填寫)。對於貴公司所提到的場合,勞工已經有了工作,他務必按規定在就業勞務中心辦理終止收取失業輔助金手續。未享有失業輔助金的時間將獲加在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時間內。至於蓄意違規以享有失業輔助金的場合,除了被追還違規享有的款項之外,勞工還被行政處罰由100萬至2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