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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有功者親人可否獲發給醫保卡?

守德郡讀者孔祥進問:1979年,當時我正在工作就加入了部隊在柬埔寨參戰。1983年,我正式復原並轉行業。6年後,我遇上勞動事故(傷殘率51%)提前退休。我獲享結算80%醫療費的醫保制度,仍須自付20%醫療費。請問,我的場合能否依革命有功者政策獲享結算100%醫療費的醫保制度?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市社會保險機關經理高文創答:根據《醫療法若干條款修訂與補充法》、衛生部與財政部的跨部門2014年第41號聯席《通知》,1975年4月30日後曾在西南、北部邊界直接參加抵抗外侵和捍衛國家,以及在柬埔寨、老撾執行國際任務的軍人,已依政府總理2011年第62號《決定》復原、退伍和離職,都屬於獲結算100%醫療費的對象。醫保卡轉為二級權益碼。

您須辦理修改診療權利的卷宗(402號卷宗接收單),向發醫保卡的社保機關(守德郡社會保險機關)繳納以修改。卷宗須附帶醫保卡和以下相關證件之一的副本,如:落實2011年第62號《決定》規定的補貼獲享《決定》;復原或轉行《決定》;獎狀(證實在柬埔寨執行國際任務的時段);軍人、幹部、公務員、黨員履歷表、軍人證、社保冊(有在柬埔寨執行國際任務期間的記錄)等。

平新郡讀者阮文逢問:我是武裝力量英雄。請問,我妻子可否獲發給醫保卡?若有,我妻子該與何處聯繫?辦理什麼手續及獲享制度如何?

高文創經理答:根據《醫保法》與2014年第41號《通知》規定,革命有功者的親人獲發給醫保卡,具體獲享制度如下:對於烈士的父母親、妻子或丈夫、子女和撫養者等親人,在醫保支付的範圍中獲享100%醫療費。至於獲享95%診療費的場合包括:1945 年1月1日前參加革命的有功者親生子女,6歲以上,患先天性畸形。父母親、妻子或丈夫、滿6歲至18歲以下或滿18歲的子女還在上學或嚴重殘疾及特別嚴重殘疾;從1945年1月1日至8月起義日為止參加革命的有功者;抗戰期間的人民武裝力量英雄和勞動英雄;傷兵及患病士兵,勞動能力下降61%以上;參戰者感染化學毒劑,勞動能力下降61%以上。

請您與居住地郡、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聯繫,以獲指引依上述規定為您妻子辦理發給醫保卡的手續。

新富郡讀者阮光景問:我是烈士子女,身負祭祀越南英雄母親責任和獲發給結算95%醫療費的醫保卡。請問,我能否獲簽發給結算100%醫療費的醫保卡?

高文創經理答:您是烈士子女,就屬獲享結算100%醫療費的對象,醫保卡獲轉為二級權益碼。您須辦理修改診療權利的卷宗(402號卷宗接收單),並附帶醫保卡和烈士家庭證明書副本,之後向發醫保卡的社保機關(新富郡社保機關)繳納以修改。

第八郡讀者范清譽問:從1975年2月至1981年5月,我加入部隊和在第七軍區裡服務。後來,我成為交通運輸部的員工在本市工作,於1997年獲享一次性社會保險制度。我如今不獲享任何制度。請問,我能否獲發給革命有功者的醫保卡?

高文創經理答:革命有功者、退伍軍人獲發給結算100%醫療費的醫保卡,具體的對象包括:根據《革命有功者優惠法令》規定的革命有功者(請參考回覆阮文逢讀者文);1975年4月30日前參戰的退伍軍人;直接參加抗美救國的軍人,但尚未依政府總理2005年第290號《決定》規定獲享黨、國家的優惠政策;落實政府總理2008年第142 號《決定》、2010年第38號《決定》有關參加抗美救國的軍人,在軍隊裡服務時間少於20年,已復員返回地方的人;1975年4月30日後曾參加捍衛國家、在柬埔寨與老撾執行國際任務,依政府總理2011年第62 號《決定》復原及離職。

請您與居住的郡、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聯繫,以獲指引辦理發給醫保卡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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