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法律公司高世論律師答: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借用或租用他人財物(價值400萬元以上)或通過合同形式獲取別人財物,然後使用詐騙手段或潛逃侵吞他人財物,或到期歸還時,雖然有能力但蓄意不還;借用或租用他人財物或通過合同形式獲取別人財物,使用於不合法的目的導致沒有能力歸還將以“濫用信任侵吞財產”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信任侵吞財產行徑隨其性質及違反程度將被管制3年,或被判從3個月至20年有期徒刑。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你可以向調查機關、檢察院、法院或其他機關、組織舉報侵吞你照相機的人。若以口述舉報,受理你的組織、機關必須錄案然後給你簽字。受理的單位要以文本方式向調查機關匯報。舉報時,你必須給權利機關提供被舉報者的侵吞財務行徑證據(如:短信、雙方通話錄音、兩名作證人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