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法律报》最近与本市法律大学配合举办“与专家对话”专栏,期间有读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在胡志明市某餐馆进餐。我把车辆放在存车场。在进去之前,保安说车放在那儿就行。每次都是这样,回去时也不用付存车费。但在前天,我的车被偷了。我已经报案,但迄今还没找到我的车。请问,谁负责赔偿?
本市法律大学民法系讲师阮晋黄海硕士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表示:
目前,很多酒楼、餐馆、咖啡店(简称商店)通常都安排有工作人员为顾客看管和存车。这可能是该商店的员工,也可能是从保安服务公司雇来的,为顾客看管和保管车辆。
如果商店有看车服务员(无论是商店的员工还是服务公司或保安公司的员工),那么从法律上讲,商店与顾客之间存在财产保管合同。
据此,根据2015年《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 “财产保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受托人接收委托人的财产并退还委托人的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但托管不须支付报酬的场合除外。
根据该规定,委托人根据财产托管合同,转交财产,同时将财产占有、管理权转交给财产受托人。受托人接收财产,有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保存与保管该财产。
现行法律对财产托管合同的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托管合同的形式也很多样。根据2015年《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托管合同可以用口头、行为、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如果顾客来到商店并持有存车票,或者有员工、商店老板或保安看守顾客的车辆,则可以考虑以存车票的形式签订存储合约。
当商店有专人看守顾客的车辆,并向顾客提供存车票据(或其他证明有托管关系的理由)时,财产托管合同就成立了。或更广泛地说,在商店设有看车服务员但没有存车票的情况下,在这种场合,双方之间仍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看车服务员引导车辆等具体行为表现出来。为顾客引导或置放车辆。因此,必须确保托管财产的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安全。
届时,根据2015年《民法》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委托人-顾客遗失车辆时,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受托/保管人毁坏、遗失、灭失财物,但不可抗力的场合除外。
因此,顾客和餐厅、咖啡馆老板之间的存车事宜,本质上被视为民事交易,具体是商店和顾客之间的 “财产托管合同”。
建立存车交易可以通过特定的动作或言语来完成。当看车服务员向顾客作出存车指引并向顾客发放存车票时,即视为顾客与商店已签订存车合同的行为,但须注意,存车票只是用来证明存在存车关系,而不是托管财产的合同。
因此,当发生窃盗事件时,商店必须负责赔偿顾客的损失。但实际上,并不是每间商店都有看车服务员。同时,也没有规定要求商店为顾客看管车辆的责任。因此,存车并不是每个商店都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商店存车时,我们需要格外小心,确保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