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怀上他人孩子,如何办理孩子出生登记?
本市某读者问:我在婚姻期间怀上他人的孩子,随后决定于2023年11月离婚。宝宝出生于2023 年12月。现在我想以另一生父的名义为我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我该怎么办?
胡志明市律师团阮文轩律师就认子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共同子女。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孩子仍然是你刚离婚的丈夫的孩子。
司法部2020年第4号通知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或受孕的孩子,配偶不承认或他人愿意承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确定。
-若法院拒绝解决此问题,则户籍登记机关应接收并解决父亲尚未确定的婴孩的出生登记请求或登记承认父亲和婴孩的文件;但卷宗中必须有法院拒绝解决的文本,以及上述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父子关系的证据。
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证明父亲、母亲、子女关系的证据规定如下:
《户籍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明父、母、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以下文件及资料之一:
1.国内外医疗机关、鉴定机关或其他职责机关、组织所出具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确认资料。
2.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条文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子关系时,则认父、母、子当事人应按照此通知第五条作出书面承诺父、母、子关系,而关系的见证人不得少于 两人。
因此,如果您想为孩子办理出生登记,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定父子关系。
如果法院拒绝解决问题,则根据法院的书面拒绝意见和上述证明父子关系的证据,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谁确认遗嘱才有足够法律依据?
本市某读者问:我今年70岁了,想立遗嘱留下一间由我夫妻俩共有的房子给我妻子,请问,由谁来确认遗嘱才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胡志明市律师团阮文轩律师就遗嘱问题回答如下:
个人有权立遗嘱,以在其死后处理其资产。
但是,订立遗嘱必须确保2015年《民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不能以书面形式的,可以采取口头遗嘱。
如采取口头遗嘱,则他/她须在两名见证人面前表达其最终遗嘱;而随后,见证人也须立即写下遗嘱、签名并按指纹。这时的口头遗嘱才获视为合法。
自口头表达最终遗嘱之日起5天内,见证人的签名或指纹必须经公证人或职责机关确认(《民法》第六百三十条第五款)。
如果书面遗嘱没有见证人,则遗嘱人必须亲自撰写并签署遗嘱。
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不亲自书写,而是由他人印制或书写的情况,必须有至少两名 见证人。
立遗嘱者在证人面前签名并按指纹。然后见证人确认遗嘱人的签名和指印(2015年《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条)。
公证书面遗嘱: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根据2014年《公证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到公证事务所要求公证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经认证的书面遗嘱:遗嘱认证由乡人委会主席或副主席按政府2015年第23号议定第五条第二款e 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乡一级人委会签署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