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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外遗失了公民身份证可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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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M.V读者提问:我在国外工作期间,不慎遗失了公民身份证,请问,我可以补办身份证吗?

▲我曾持有公民身份证。4年前,我出国打工,不幸遗失了身份证。现在我想再次补发,但我到坊人委会补办时,他们却说不能办。我每年都回国省亲。我该怎么做才可更新我的身份证?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阮丰富律师就重新签发公民身份证事宜回答如下:

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身份证法》,遗失的身份证可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a项的规定补发。

在这种情况下,补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可以在公共服务网站、国家定名应用程式或在线上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办理身份证签发手续的地点办理。

身份证管理机关利用最新采集的人脸照片、指纹、虹膜资讯以及国家人口资料库、国家身份证资料库等资讯补发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补发手续的地点为各郡、县、市、省辖市、中央直辖市公安机关的身份证管理机关或警察所在省、直辖市的公安机关身份证管理机关。

对于公安部的身份证管理机关由该机关的首长决定。

必要时,上述机关可到坊、乡、镇、机关、单位或公民住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核发手续。

因此,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身份证管理机关才会组织在当地(乡、县等)签发身份证的手续。

您可以选择通过国家公共服务网站、国家定名应用程序申请或直接联络各省与中央直辖市、郡、县公安(简称县级警察)机关办理补发身份证手续。

旧公司要求我离职后不得为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合法吗?

本市的雪梅读者问:2019年,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有附带条件。其中,公司要求,如果我辞职,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暂称“竞争对手”)工作。2023年12月,我辞去A公司的工作回国照顾家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还有一项必须符合上述附录的条款。

我现在已返回胡志明市,在B公司找到了我想要的工作,尽管不是直接竞争对手,但是该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行业。A公司发现后,打电话要求我遵守合同附录及协议解除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合同以外的损失。

请问A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据我了解,劳动合同一旦终止,与A公司的一切关系将自动终止,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我不得在B公司或任何其他同行业的公司工作。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邓怀宇律师回复: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2013年《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工作地点的权利”。

2012年《劳动法》第五条第一款a项规定:“雇员拥有工作、自由选择工作、职业、职业培训、提高职业资格且不受歧视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雇员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地方为任何雇主工作。”

2013年《就业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劳动原则中规定:“确保劳动权利,自由选择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第九条第六款禁止妨碍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适用注意:您于2019年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适用2012年《劳动法》)。

同时,您签署的附录是劳动合同的附带条件,基于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不是民事协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附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A公司起诉要求您赔偿合同以外的损失,则必须证明您为B公司所做的事情,已造成实际损失、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您的场合,您完全可以放心在B公司工作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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