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代表回答:按衛生部的第40號《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以下場合是是符合醫保卡規定的就診醫療單位:
持有登記最初診療單位在縣級診療單位或縣級醫院或全科診所的醫保卡的醫保購買者可在省內各縣級醫院、全科診所、鄉級醫療站治療。
持有登記最初診療單位在鄉級醫院的醫保卡的醫保購買者可轉到縣級醫院,包括獲列第一級、第二級的縣級醫院和省級古傳醫學醫院(醫院未有古傳醫學科的場合)持有醫保卡者獲醫院轉到縣級醫院、包括獲列第一級、第二級的縣級醫院和全科醫院、專科醫院、專科院、省級專科中心轉到同級或下一級的省級專科中心或全科醫院、專科醫院、專科院。
對於急救場合,病人可在任何治療單位接受急救。收治病人的醫生或醫護人員評價、確定急救情況並記錄卷宗,病案。經過急救階段之後,病人獲轉到接受急救單位入院治療,或按專業要求轉到其他診療單位,或等體康穩定之後轉回最初登記診療單位醫治。
對於病人是流動性工作者或搬到其他地方暫住的場合,可在與醫保卡上最初診療單位同等級的診療單位就診。若果沒有同等診療單位,可選擇該人工作或暫住的地方設有最初診療服務的其他診療單位◆